词条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的通知 |
释义 | 商办秩函[2010]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保障肉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有关精神和要求,商务部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将《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目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约有2.1万家,从业人员总数超过50万。近年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各类培训,使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缺乏完整的培训体系和有效指导,从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给肉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正处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优化行业布局的关键时期,消费者对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此,迫切需要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系统化、规范化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从业人员现状,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类培训。行业培训的主要对象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和师资五类人员。培训内容要符合培训对象的工作实际,培训形式要适应培训对象的需求,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三)分阶段实施。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多,培训任务较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目标,分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全部接受一次培训,实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2011年底前,全国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屠宰行业管理人员要进行1次以上行业管理培训。 (二)2012年底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要进行1次以上屠宰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三)2013年底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屠宰技术工人要进行1次以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加工技能培训。 三、工作组织实施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管理,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培训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编写统一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建立试题库、发放证书、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库。 培训对象包括: 1.省级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2. 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师资; 3. 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考核及证书备案管理工作。 培训对象包括: 1.市、县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2. 规模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3.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考核及证书备案管理工作。 培训对象包括: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技术工人。 四、有关要求(一)培训必须聘用经商务部培训考核合格的师资,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从统一的试题库中调取考核试题。 (二)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50学时;屠宰技术工人初次培训不少40学时。 (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在行业内通用,有效期过后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换发证书。 (四)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资金;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师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 附件: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安排 附件: 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安排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的要求,特制订2010年商务部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安排,请各地认真组织。 一、培训范围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培训师资、省级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 二、培训时间培训范围 参加培训的人员 培训时间 肉品品质检验师资 大专院校教师、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专家 6月、8月各一期 屠宰技术师资 大专院校教师、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专家 6月、8月各一期 屠宰企业负责人 规模以上屠宰企业负责人 7月、9月各一期 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省级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7月、9月各一期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以下条件遴选培训人员,做好培训的组织和报名审查工作,名额附后。 (一)参加省级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的人员应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屠宰行业管理业务骨干; (二)参加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培训的人员应是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 (三)参加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加工技术师资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生猪屠宰行业10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年龄65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肉品品质检验师资同时需具备在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从事质检、相关研究或教学5年以上工作经验; 4.屠宰技术师资同时需具备在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从事屠宰加工、相关研究或教学3年以上工作经验。 附表:商务部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名额分配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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