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电子商务的发展,经省商务厅同意,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的通知》(陕民办发[2011]45号)文,正式批复筹备成立的。 本协会是从事流通领域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经营、服务、研究、教学活动的单位的社会团体。协会将在行业主管部门陕西省商务厅的指导下,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推进行业内电子商务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全社会电子商务行业的技术资源,通过开展丰富的咨询、培训、交流等活动,进一步团结会员、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在此,我们诚挚邀请有志在我省从事流通信息化服务、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服务,并愿意与我们携手共同促进陕西省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社会团体加入到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中来,共襄陕西省流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Shaanx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XE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务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法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省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八十五号6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引导会员认真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依法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广泛开展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和论坛,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本协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三)有志为陕西省商务流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做贡献,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协会,须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为有效会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变更本协会的章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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