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略阳奸淫幼女案 |
释义 | 网贴曝光网友发帖,曝村镇干部轮奸少女! 2011年11月25日,一则名为“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帖子出现在汉中贴吧,引起了网友的关注,纷纷表示愤慨。该帖原文如下: “在两个星期前,陕西省略阳县郭镇,一名村长和3个镇政府干部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轮奸了一名14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希望大家将此帖顶起来,引起汉中所有人的注意,用网络的力量将他们绳之以法!谢谢大家!” 记者调查有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事件发生在11月中旬,事发地点为略阳县电厂路的东昊大酒店,4名男子将一名不足14岁的少女轮流施暴,致其大出血。 少女大出血后被送至略阳县天津中医院进行抢救。4名男子系略阳县郭镇村镇干部,其中一名男子系郭镇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另3名男子系略阳县郭镇公职人员,均已被警方抓走。 郭镇西沟村一名村干部称已经听说了此事,“是我们原来村上的支书魏某,40多岁了,我们两个一起工作已经好多年了”。他说就在26日当晚,老魏就出事了,和其在一起的除了两名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名“高速路老板”,现在老魏已被公安局抓了。他说,魏某已任了两届村支书,他出事后,新任支书已经上任。 据知情者透露,受害者是略阳县某中学在校学生。略阳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称,4名男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是一名12岁的女孩子。目前,他们已被告知不得将案件向外界透露。而该县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也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 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而受害的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这名初三的学生也是为了捞取“中间费”才拉皮条的,而且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阳警方的调查中。 据称,20岁的程某系略阳县农民,此前也是该中学的学生,和学校14岁的初三女生高某、15岁的汪某认识,他通过这两名女生又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目标”,并介绍她们外出卖淫。 30日下午,略阳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对此也作出了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14岁的高某和15岁的汪某则是略阳一所中学的学生,但她们并不愿呆在学校,在外面的日子里,她们认识了程某。“她们找到了12岁的小贝,想让小贝出去给她们挣钱。”略阳县一位政府官员透露。这一想法遭到了小贝的拒绝,程某、高某等人便露出了凶相,数次威胁、殴打小贝之后,不敢告诉家人的小贝最终掌控在他们手中。9月中旬的一天,小贝被他们带了出去,就联系到了当地的农民赵某和孙某,并替小贝收了赵某、孙某的钱。随后,他们又陆续物色其他人,又与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及附近修建高速路的一包工头“取得了联系”。10月11日,原郭镇政府干部蒋某、赵某也参与其中。 两名镇干部同天同房间嫖宿幼女 当天,蒋某联系了程某等人。程某、高某等人便再次将小贝带到县城一酒店。“在县城内的一宾馆内,蒋某和小贝发生了关系。”略阳县政府一官员称,蒋某和小贝发生关系时,赵某并不在身边,赵某还在医院照顾生病的父亲。就在蒋某离开时,赵某从医院赶到了宾馆。蒋某便将房卡留给了赵某,自己开车离开。 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透露,程某、高某等人先后数次将小贝带出去,每次收取嫌疑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将小贝推向早已准备好的房间。 “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 知道小贝的遭遇后,家人的心一直在挣扎:“是否报警?”对女儿前途的担忧、对恶人逍遥的愤怒,纠缠了这个家庭整整3天。“做这个决定(报警)太痛苦。我是一个父亲,天下的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平平安安地过一辈子,我必须要考虑我女儿以后的生活,如果传出去,她的这辈子就毁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这样”。 “不能让恶人逍遥法外,更不能让别的孩子受到恶人的摧残。”他们最终流着泪向警方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将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小贝的父亲说,“报警后,我相信法律会对这些恶人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也希望这件事、这道创伤能从小贝的心底抹去”。 警方定性该案已被陕西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引诱、介绍一名中学生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警方马上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程某等3人介绍了两名学生卖淫。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赵某(系郭镇干部)、蒋某(系郭镇干部)、孙某(系城关镇农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系城关镇农民)在县城某宾馆、酒店先后对同一名12岁幼女嫖宿。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破获此案后,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介绍初一女生卖淫的初三学生高某、汪某因未满16周岁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批准逮捕12月1日上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悉,蒋明科、赵祺勇、魏刚平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后,略阳县郭镇镇党委立即向略阳县纪委上报了给予蒋明科、魏刚平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告,经12月3日略阳县县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蒋明科、魏刚平开除党籍处分。 作为略阳县郭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蒋明科、赵祺勇,也因涉嫌犯罪,被略阳县检察院批捕,经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1日研究决定,开除蒋明科、赵祺勇公职,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即时执行。 地方问责30日上午,略阳县委、县政府对此案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旅店、宾馆等服务业进行大检查、大整合;县教体局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当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 质疑声音11月30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该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12月1日,新华网刊发了一篇《惊闻村镇干部轮奸少女暂定“嫖宿幼女罪”》的评论文章,作者鲁国平认为,“警方强调本身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的自愿卖淫行为,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那是不对的,也是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体评论人汤嘉琛更是撰文称,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并列。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 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就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陈羽、洪天慧、伊丽苏娅等政协委员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认为,目前说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何况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强奸罪中,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其不满14周岁,其实这种情况更加恶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12月2日,人民网发表标题为“村干部轮奸12岁少女并非只是酒精惹的祸”的评论文章,矛头直指犯罪者的“宽松”环境。 面对如此丑恶与罪恶,相信每一个善良的人看了都会难以接受和义愤填膺!拿当年深圳海关官员酒后猥亵少女一事与之相比,真可谓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值一提。由此可见,此类恶事丑事不但没有有所收敛,反而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痛恨之余,我们也不由得反思,为何屡见此类恶事丑事的发生呢?究其原因,首先还是源于我们对干部缺少必要的监督。陕西村干部能干出如此人神共愤之事,相信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养成。在此之前,势必同样做出了其他的丑事恶事。而这些丑事恶事,在没有必要的监督下都被轻松抹去和掩盖了。即便是轮奸少女一事,假如该少女没有大出血,或许此事依然不为人知,也依然是被轻松的抹去。 其次,源于我们对干部较为“宽松”的惩罚。干部一出事,原本应该罪上加罪,接受比普通百姓更严厉的惩罚。然而,如今一些干部触犯法律后,接受的惩罚不仅不严厉,反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罚,给人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感觉。如此一来,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更加的有恃无恐和变本加厉! 而陕西村干部之所以能做出这等罪孽深重的恶事,也因为外界环境的过于“宽松”。甚至可以说,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沦为了其“帮凶”!在此案中,无法推卸责任的主要有学校和宾馆。由于学校的漠视,使得该女生能轻松的被人带走。而宾馆任人带领未成年少女进入并开房,直接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和犯罪的场所。类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多因宾馆的不作为所导致。宾馆的不作为,实际上等于帮助了犯罪分子,从而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因此,加强宾馆行业的管理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陕西村干部酒后轮奸12岁少女,正如甘肃校车事件一样,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它不仅危害到更多的未成年少女,也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而严重损害政府在人们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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