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山西省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是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于1996年4月成立,于1996年、2003年、2006年前后经历成立与两次换届。到目前协会共有会长、副会长13人,常务理事59人,理事175人。 协会章程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03年10月1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shanxi Province Ass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称缩写为S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他有志于建设监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发展繁荣山西的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山西省建设厅院社团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和发展方向,为政府制订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服务,为企业经营服务; (二)制订全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监理行为,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 (四)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及企业管理、改革、教育、创优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五)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执行国家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情况进行业务检查和考评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本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法规、标准的拟定、修订工作,组织并监督贯彻实施; (六)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的监理工程师资审、考试注册等项工作; (七)发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间的技术和经济联系、外出考察,开展对外技术经济等方面和做活动; (八)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开展与行业有关的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九)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是具备有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监理企业或是从事与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有至于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经省建设厅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知道本会工作,帮助开展本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省级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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