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巡抚 |
释义 | 山东巡抚,明清时代山东军政官员,作为一省地方最高长官,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中央政权和地方社会势力接触的界面,位高权重。 明洪武元年(1368),明朝设山东行中书省,山东正式建省;明正统五年(1440),明中央政权正式设置山东巡抚一职,该职全称为“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正统十三年(1448)又特别规定:巡抚一职必须由中央官员都御史(正二品)专任此职。另外,中央在给巡抚的公文中大都有“听尔便宜行事”之语。这样,明代山东巡抚全权负责山东省军政事务,成为山东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但尚属临时派遣,无固定任期。明代山东共有12位巡抚,除1位是举人外,其余11人全为进士。 清朝于顺治元年(1644)设山东巡抚一职,全称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营田,驻济南,官阶为正二品,并成为定制。康熙五十三年(1714)兼办理临清关事务;乾隆八年(1743)兼提督衔;道光十七年(1837)兼理山东盐政事务。由于有以上兼职,实际上清朝山东巡抚为从一品,是代表中央统管山东全省军政事务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另设其办事机构“巡抚衙门”,又称“巡抚部院署”或“巡抚院署”,是全省最高行政机关,驻济南珍珠泉院内。衙门内部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只有“六房书吏幕友”和一些附属职员,“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各房,分掌其事;书吏幕友掌管文书案件。其组织机构特点为决策的官员少而精,办理具体事务的胥吏多。据光绪《山东通志·职官志》载,清代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山东共有116位巡抚,有科举功名的为55人,占总数的47%,其中进士为41人,占总数的35%,举人贡生等为14人,占12%;南方籍巡抚为30人,其中进士为23人,进士比例高达77%。没有取得科举功名而又能出任巡抚之职的多为满洲亲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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