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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特设立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山东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山东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省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省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省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4、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专利园区、试点(示范);

4、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资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资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资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8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资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资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的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省财政厅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的资助金额占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资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资格

1、凡在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申请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收据、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

以上证明材料除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应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后三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专利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市(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中央驻鲁机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方式(原则上为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属于省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知识产权局;属于市级以下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资助申请,省财政厅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资助申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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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