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 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HARD 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山东省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家和广大书法爱好者、书法组织工作者组成的,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书法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普及和提高全社会书法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六里山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书法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开展书法评比、展览和交流活动; (三)发展和管理会员队伍; (四)组织书法艺术作品的创作; (五)进行书法艺术品的评审和鉴定; (六)开发和销售书法艺术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书法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 出版过书法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本会历次举办的书法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在其他机关、组织和单位筹办的大型比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两次以上者; 3、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过书法作品或书法理论文章者; 4、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或艺术创作有显著成绩者; (四)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五)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和县以上行业单位的书法团体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加入协会者须交本人书法作品两幅或书法论文一篇,经协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即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三)书法团体,与书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考察认定符合条件者可吸收为协会团体会员; (四)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或免费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年度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学术职务保障金; (五)按期晋升书法等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学术职务保障金,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严重危害协会的言行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会籍一至四年、开除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对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对协会没有工作贡献的会员原则上不能够出席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协会的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学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书法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是协会董事会成员,对协会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具备管理团体的经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艺术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届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协会副主席、秘书长或其他机构负责人; (五)选聘协会重要工作人员; (六)审查协会理事会和董事会组成人员资格; (七)负责与协会理事以上负责人签订《协会负责人任职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董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向主席推荐协会工作人员; (五)在协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完成协会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领导人两年以上不能够履行职责,不完成协会下达的工作任务时,其职务即自然停止。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时不准再使用协会原工作职务。凡盗用协会职务在社会上活动时,一旦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的职责及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董事会由产权人或产权代表人组成。实行按产权指数大小进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选聘; (二)决定协会各级行政机构负责人的选聘和任免; (三)负责协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研究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负责协会行政负责人、学术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考核; (六)调查处理违章违纪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产权指数最大的人担任。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无限定任期。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学术职务保障金。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7日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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