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物价局仁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仁物发[2006]11号 各相关单位、车主: 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办法》(黔价[2001]385号)和遵义市物价局、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印发遵义市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值鉴定实施办法》(遵市价事[2001]65号)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及时、准确地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的受损价值,保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客观、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依据。经市物价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全市依法开展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财物损害赔偿的重要保障,公安交警和价格鉴证部门及保险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二、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市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及财物损失鉴证的唯一合法机构,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具有法定效力,价格认证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真实。 三、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案件时,凡涉及事故车辆及物品毁、损的、事故当事人对物损难以自行确定,经当事人申请由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警部门委托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栽定。 四、仁怀市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仁怀市物价局 仁怀市公安局 2006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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