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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程》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政协提案,建议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达到科学、优质、高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查室对建议、提案逐项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由市政府领导签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后及时交办。

第四条 在每年市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中,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均要领办建议和提案各1-2件。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驻市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应掌握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后5日内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说明理由,不得推迟或自行转交。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办理的,应抓紧办理和答复。对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个别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或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理答复的,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并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

第七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结合实际,调查研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不能办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

第八条 建议、提案应逐件答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

第九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各单位不得互相推诿。承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并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答复并送请主办单位综合答复。

第十条 督查室要加强与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及各承办、协办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定期检查办理情况,了解办理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第十一条 答复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答复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做到文字精炼,内容详细,语气中肯,按规定的格式、要求答复打印,并在答复文稿后附征求意见反馈表。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协办单位的联系,要征求协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意见,并汇总情况,答复代表和委员;协办单位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配合工作,在收到协办建议和提案后的1个月内,向承办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右上角标明A、B、C、D。“A”为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为所提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D”为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复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有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召开见面会、约谈会等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对答复不满意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重新研究办理;对承办5件以下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应当与代表、委员电话沟通或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征求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满意率。

第十五条 为了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承办部门要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总结书面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每一年度建议提案回复完毕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交由市政府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无故拖延办理、未及时回复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通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办理完毕后,市委、市政府将对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按仁怀市委办公室《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承办单位的年终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做好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音视频及文档材料收集存档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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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