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
释义 | 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名称冠以“江苏”、“全省”等全省性称谓或“苏南”、“苏中”、“苏北”、“沿江”等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为: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人才流动机构; (二)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或社会团体; (四)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其它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二)有8名以上(含8名)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取得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原则上在申请单位所在地举办。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可以由一个部门、机构举办,也可以由一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明确一家有举办资格的部门或机构为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提出举办申请。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或社会团体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当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共同举办。 第八条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举办或共同参与举办的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同级政府主办、人事等相关部门承办的形式举办。 第九条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我省人才交流活动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全省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以及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应当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费符合国家及我省物价部门的规定; (四)具备省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应向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 (二)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使用场所的说明材料及有关租用协议、洽谈会平面图; (四)拟刊播广告的文稿(一式三份): (五)举办或联合举办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的应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联合举办的,须提供联办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办合作协议书; (六)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举办地所在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办会条件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凭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复材料到举办地的政府人事、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不得擅自更改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项目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单位应及时刊播相关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会前对场馆出入通道、消防器材、电器及线路等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重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对参会单位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派人或委托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拟举办地的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交流会的组织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举办名称冠以全省性称谓、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网上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审批程序执行,审批条件另行规定。 举办名称冠以全国性称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或网上人才交流会,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举办名称冠以全市(省辖市)性称谓、跨县(市)称谓以及面向全市、跨县(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或网上人才交流会,由各省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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