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
释义 | 一、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 二、承办单位:待定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待定 四、参赛单位: 获得2009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前十名的单位:湖北、广东、四川、上海、浙江、北京、河南、黑龙江、江苏、沈阳; 获得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比赛升组资格的单位:煤矿体协、山东。 五、竞赛项目:男子团体赛(甲组)。 六、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比赛。 七、竞赛办法:另定。 八、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担任副裁判长、二级(含二级)裁判担任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 (二)联赛前10名和2010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2名获得参加2011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其他奖项评奖办法另定。 十、报名: (一)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二)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棋队,将给予停赛(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两年的处分。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三)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四)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二、请参赛棋手着正装参加比赛并出席与比赛有关的各项活动。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在中国象棋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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