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田县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青田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直属部门,对全县环境保护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负责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1S0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八、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核或守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时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青田县环境保护局为县级行政单位,内设二科一室:办公室、综合管理科、自然生态科。 直属单位有:青田县环境监察大队、青田县环境监测站。 下属单位环境监察大队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对辖区内新污染源产生情况以及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或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排污申报工作,并对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排污收费管理。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369”举报热线的有关工作,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受主管局委托,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主管局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测站对全县大气、酸雨、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定期或经常性的监测、分析,收集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参加制订全县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卫星图片、遥感生态监测信息的分析,负责主要地面测站的常规监测;组织实施全县的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大气、酸雨、水体、噪声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各污染源的排污状况监测。负责全县环境质量评价。统计、上报全县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全县环境监测季报年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参加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栽。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为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等提供依据;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估的现状监侧。承担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监测和其它技术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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