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定县政府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机关、履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机关效能监察是指以提高政府机关管理效能和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为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任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机关效能监察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下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廉洁、高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利民的原则;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纪律,勤奋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立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受理和分类处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章 机关效能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是指我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执行和完成党委、政府任务目标,从事机关管理活动发挥职能的程度及其产生效率、效益和效果的综合体现,是机关管理活动的状态和整体效益的一种反映。 第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要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保证政令畅通。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展这个主题,把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以及单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作为重点,以促进工作落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要立足于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工作不实,办事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避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建设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各机关要建立健全和坚持落实以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局(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责任制,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错案及责任人予以追究,具体实施的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四)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五)否定报备制。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六)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七)同岗替代制。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八)失职追究制。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九)绩效考评制。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 第三章 机关效能监察 第十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机关管理工作中的效率、效益、效果、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突出的不良行为,以及管理上、制度上和制约机制上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及违反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机关效能建设内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也可以针对某一专项重点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跟踪分析等方法进行,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或对单位下发《机关效能告诫书》,督促其工作的改进与落实。 第十五条 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负责与县效能监察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对本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报本单位效能监察办公室研究后作出处理,对相对责任人下发《机关效能告诫书》,并监督相关责任人整改。对机关部门领导的效能告诫,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估,考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本办法第二章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内容和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和《机关效能监察考评量化标准》。机关效能监察考评实行百分制。 第十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考评的结果作为机关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机关效能告诫以及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效能监察的开展情况,要认真记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等资料要报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备案,以便掌握情况,加强督查,便于考核。 第四章 效能告诫与奖励 第十九条 效能告诫是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低下,服务较差和有其它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而给予的一种辅助性惩戒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影响的; (二)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落实不好的; (三)重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五)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作风涣散,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上班时不专心工作,在办公室打牌、喝酒、玩游戏、织毛衣、炒股票、查基金、拉家常、打瞌睡、无故串岗影响他人工作的。 (九)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十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及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单位问题较多的; (三)对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长期失察,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四)对机关效能问题投诉或对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转(交)办的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五)年度效能量化在70分以下的。 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除对单位进行机关效能告诫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除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由任免机关给予降职处理。机关和领导干部(班子成员)本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单位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良好档次;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合格档次。一年内单位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主要领导应作免职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效能告诫书》将存入本人档案。 《效能告诫书》由县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另行制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奖励。奖励的单位由县效能监察办公室按照《机关效能监察考评标准》进行考评确定。 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在机关效能监察办公室进行机关效能监察考评中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政府通报表彰并分档次奖给一定数额奖金,以资鼓励。对在机关效能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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