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潘维明 |
释义 | 1942年3月生,山东乐陵人,中共党员.中学文化,原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参加工作40年来,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在他任公安局副局长时.亲自指挥大要案的侦破.大要案破案率均为100%,被上级领导及同行们誉为侦破能手.连续7年受到上级的表彰,先后5次代表公安系统出席省、他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任法院副院长期间,他分管的经济审判案件由原每年审理10余起增至100余起,第三年突破1000起大关。6年间,他从未错判过一起案件,还清理了上千起民事经济纠纷,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86万元,被上级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担任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后。他注重抓班子、带队伍,亲自起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他主动为全院干警解决住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同时,他还克服种种困难,从根本上改善了全院的基础设施、物资装备和办公条件,实现了全院办公设备自动化。1995年以来,在他的带领下,立查贪污、贿赂案件210起,为国家、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准确率为100%;立查法纪案件89起;解救落难妇女儿童52人。全院先后有14名干警荣立一、二、三等功,56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共产党员。检察院先后被德州地委评为廉洁勤政先进单位,院党支部连续7年被德州市委评为先进党支部和模范基层党组织,先后3次被山东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两次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精神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单位,1993年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1995年被评为全国打击盗窃、倒卖增值税发票先进集体,1998年2月被山东省荣记集体一等功。他本人也先后被山东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荣记个人一等功,被省院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通令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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