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成立于1991年,原名称为宁夏电视电影艺术家协会,2010年10月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文件规范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电视家协会。在宁夏文联、宁夏广电局的领导和关怀下,在成员单位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从组建初期的只有宁夏电视台一家从事电视艺术的生产单位发展到有线、无线、电影等多家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的格局。3名会员荣获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的光荣称号。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活跃在全区电影电视艺术事业的各个岗位上,创作、录制了多部(台)艺术节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几年来由我区电视电影工作者创作、拍摄的影视作品还荣获了亚广联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电视“金鹰奖”、“骏马奖”、“金童奖”、大西北优秀电视剧奖、电影“华表奖”评委会奖等多项全国大奖,为繁荣我区的影视文化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几年来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发起、举办“大西北电视剧优秀奖”评奖活动;多次组织艺术理论研讨会和论证会,组织会员深入基层开展采风,邀请专家、学者来我区指导电视、电影摄录制作技术,加强了协会与外界的合作与联络。 1991年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35名代表出席会议,选举产生10人理事会。徐志健当选为主席;戈悟觉、杨占山、白永超、李唯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杨占山兼任。 1999年6月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85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题为《为繁荣宁夏的电视电影艺术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26人理事会。刘镇岳当选为主席;马成江、刘文惠、李乐、秦平、康健宁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杨东风;副秘书长李柏涛、杨向阳。 2004年3月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85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题为《为开创电视电影艺术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25人理事会。刘镇岳当选为主席;马成江、平吉文、代晓宁、杨洪涛、林稚阳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杨东风;副秘书长王瑔、申冰。 2010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63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了题为《团结聚力、开拓创新,为繁荣电影电视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讨论修改了《宁夏影视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38人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杨洪涛当选为主席;代晓宁、平吉文、刘宏、李海荣、杨东风、洪宇宙当选为副主席;尤峰、王漫曦、张泉慧、杨洪嵬、韩香安当选为主席团委员;秘书长李海荣;副秘书长尤峰、韩香安、董国平。 第四届理事会推举马洪真、张杨强、马跃、刘镇岳为协会名誉主席。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电视家协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全区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电影电视艺术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全区广大电影电视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发展和繁荣宁夏的电影电视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奋斗。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宁夏的实际出发,按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为会员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团结全区专业和业余电影电视工作者,共同致力于宁夏电影电视艺术事业的发展。组织指导会员进行电影电视艺术创作、艺术评论及艺术研究、学术业务交流等活动,为繁荣电影电视艺术事业服务。本会积极扶持电影电视艺术新生力量,鼓励专业和业余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钻研业务,提高水平,多出成果。 第四条 本会致力于推动我区影视产品市场化进程,为做大做强我区影视产业提供综合优质的服务,本会面向社会,开展电影电视及文艺类节目创作、拍摄、制作等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举办影视艺术评奖及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评选活动,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表彰、奖励在影视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通过权威性、群众性的专业评奖以及节庆活动,推进影视文化事业的发展。本会积极推荐我区电影电视优秀作品向外参加播出、评奖。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海外侨胞等影视艺术团体和个人的联络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电影电视艺术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影视机构和影视从业人员的联系,为促进中外影视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事业贡献力量。 第八条 本会致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荐优秀会员参加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九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由全区专业和业余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构成,凡从事或爱好电影电视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宣传、评论、教育、编辑等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我区电影电视系统工作,从事管理、宣传、技术的负责人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 (二)在我区电影电视系统从事编剧、导演、摄像、发行放映、剪辑、音乐、美术、灯光等专业职务,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宣传工作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电影电视艺术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的演员、主播。 (四)从事电影电视艺术工作,在全国、省(区)级电影电视评奖中,作为主创人员获奖者。 (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电影电视评论员、编辑、记者,以及电影电视作品翻译者和理论工作者。 (六)在我区大专院校从事电影电视艺术教学及相关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七)从事电影电视艺术经验丰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组织者,电影电视作品的出版和资料工作者。 (八)从事广播文艺节目编播、动漫制作与推广的艺术工作者。 (九)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爱好电影电视艺术,并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工作者。 凡自愿申请加入者,须有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主席团会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在宁夏的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本人愿意并经过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会批评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2、积极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4、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违纪行为,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主席团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职务和顾问,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同时,本会积极探索盈利创收模式,为协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大会批准。章程条文的解释由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银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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