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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释义

(甬科计[2008]1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在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驻局纪检组的领导、协调下,由宁波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监督的对象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单位及项目实施的承担者。

第四条 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监督,重点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工作程序和效能进行监督,同时也对局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环节主要检查项目指南及项目申报条件是否公开,网上申报渠道是否畅通。

(二)项目立项环节主要检查“三审一决策”的程序是否完整,项目评审(估)活动的组织者、专家及项目的推荐者、申请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决策是否严格按照公开的标准和条件。

(三)项目实施环节主要检查科技研发资金财务投入是否真实,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归口管理单位配套资金是否按用款计划表按时足额到位。

(四)项目验收环节主要检查是否按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按规定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填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科技成果登记表等是否真实,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市级及以上重大招标、择优委托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孵化器建设、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与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以及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项目等。

第七条 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有查阅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参加各类科技管理工作会议和专家评估(评审)、项目招投标等活动,对科技管理行为实施检查,发布意见征求书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由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直接参与与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局计划管理职能处室提出需重点检查的建议项目,由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直接确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局计划管理职能处室要主动履行项目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年初要及早制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向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提出需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议,配合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决定财政科技资金划拨并优先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单位、项目承担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终止项目,追缴已拨项目经费。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一)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立项程序,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收受利害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编造虚假材料和信息,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造成非自然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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