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难治性弱视 |
释义 | 定义高度远视,高度近视,斜视,两眼严重屈光参差(>300度),严重上睑下垂等所引起的弱视在临床上很难治愈,称为难治性弱视。 难治性弱视治疗原则难治性弱视治疗原则(参考刘东光教授网) 早期:治疗弱视的年龄越小,效果越好。最早可从1~2岁开始治疗,难治性弱视,如超过6岁才治疗,很难治到1.0以上,常常需要使用第3代以上的强化型复合弱视仪长期治疗才能获得好的效果。 配镜:(1)凡50度以上近视、散光、250度以上远视及100度以上屈光参差均应配镜。 (2)高度远视伴有调节性斜视时,配镜应优先考虑眼镜的增视作用,其次才考虑矫正斜视的作用。 (3)高度远视或近视所戴眼镜的顶点距离应尽可能小,减小行走时抖动过大造成眼镜震颤而妨碍视力提高。 (4)水平性眼球震颤者:远视、近视及远视性散光的度数应适当欠矫,而近视性散光可以足度矫正。 (5)高度近视或远视配镜时必须强调光学中心水平移位不得大于2mm,上下移位不得大于1mm,以避免双眼物象不能很好融合而产生抑制,从而妨碍视力提高。 盖眼:即遮盖健眼(即视力正常眼):当双眼视力相差2排以上时,盖住视力达0.9以上的健眼,可以解除健眼对差眼的抑制,让差眼得到更多锻炼而提高视力。 弱视仪治疗:弱视本质上可看成是一种视力“萎缩”或视细胞“睡觉”,弱视仪的作用在于唤醒“睡觉”的视细胞或锻炼“萎缩”的视力增加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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