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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衡阳市蒸湘区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规范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的原则,我区小学、初中的招生执行划定服务区域和分配录取的办法组织学生入学。

第三条  招生录取

1、小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正常的适龄儿童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个别地区因条件不具备,可以推迟到7周岁或提前到5岁半,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服务区范围内(含进城误工人员子女)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的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对年满6周岁的有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要求入学的,学校应提供方便。

2、初中:在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实行就近分配入学。

第四条  编班:初中、小学应按照随机的原则编排平行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编重点班或实验班,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5人。

第五条  凡已入学的学生在办理好报到、注册手续后并填写好学籍表(附件一)和学籍卡(附件二),同时取得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给的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后即取得学籍。学生入学一周后,学校应填写全区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三),同时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人数(含其他年级学生数)和各年级《异动学生名册》(附件四)、《异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五)、《学生花名册》。

第六条  对已入学学生的学籍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即小学实行“两卡一册”制管理。“两卡”指“学生学籍卡”(代准考证)、“学生学籍卡存根”;“一册”指“学生花名册”。中学严格按照《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严格管理。凡新入学的学生的学籍的审核工作必须在学生入学一月之内办好。在办理学籍审核时,需交“学生花名册”和《学籍情况呈报表》(附件六),及新生基本情况磁盘(含学生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小学还需交“学籍卡存根”。学生的学籍经审核合格后,学籍号方生效。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校读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本校学籍号的学生就读。

第三章 学籍号的编制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号有如学生在校读书的身份。学生的学籍号是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生入学时给学生在校读书的编号。它的编排原则上应根据学生入学注册的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编排。其编排方法为:

第八条  小学生的学籍号的编排采用九位数字编排。其九位数字代表的意义分别为:1-2位数为入学年号,3-4位数为区代号(04),5-6位数为学校代号(学校代号见附表一),7-9位数为学生序号。

第九条  初中生学籍号编排按市教育局《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我区区代码为06,学校代号见附表二。

第四章 转学

第十条  学生的转学的理由是:或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发生异动、或监督人发生改变、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手续审批的权限。乡镇学区内小学生转学的审批由乡镇学区代理审批,然后由学区统一于开学一月内执有关资料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中学、区直小学、联合中心校、厂矿子弟小学的审批权为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

第十二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①先由学生写出申请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出示有关证明交学校教导处;②填写《转学联系单》(附件),分别送转入、转出学校校长签章;③学生家长或转出学校执《转学联系单》和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或乡镇学区办理转学审批手续(证明复印件由转出学校保存);④执审批后的《转学联系单》的“转出学校存联”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证)。⑤执审批后的《转学联系单》的“转入学校存联”到转入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转出学校该生的学籍号自行销除,转入学校需该生的学籍号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批给。

第十三条  学校接收学生由校长决定,基础教育部门批给学籍号。教师不得拒收正常转学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情安排转入插班的学生,亦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定期限或不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同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的理由。学生因身心患某种疾病,确实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申请休学,或因学生患有某种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当学生认为可以坚持学习时,可以申请复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时限。休学可根据病情的轻重情况,可以是六个月、一年等。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休学执行复学“担保”制,确保学生顺利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程序。①由休学学生向班主任写出休学申请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到原就读班班主任处办理《休学申请表》(附件七);②将《休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经校长签字后,到教导处填写《休学证明》(附件八);③由学校教导处于一周内执学生《休学申请表》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或乡镇学区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复学

第十九条  复学的理由。休学学生经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认为可以继续学习时,可上原学校申请复学,学校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程序。①学生向学校写出复学申请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②学生或学生家长执复学申请报告和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长签字后,到教导处办理复学手续,教导处主任协同年级组长将学生安排到班就读。

第二十一条  对复学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安排教师对学生因休学而耽误的知识进行义务补课,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的安排。

第七章 留级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休学延期复学不能跟班外——需报告教育文化体育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取得学籍,有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成毕业要求(含笔试、考查科目)或经补考及格者均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附件九)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盖印,校长颁发;小学毕业证书(附件十)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印制、编号,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盖印,校长颁发。毕业证书的盖印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份。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应举行隆重的仪式,不能草率从事。

第二十三条  结业。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或部分学科达不到毕业标准或经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结业、毕业证书的换发。学生通过一年的自学认为达到了毕业标准时,可向原结业学校申请参加补考(当年的毕业会考)。学校应为学生参加补考(参加毕业会考的报名等)提供方便。补考合格后,学生可凭《结业证书》和补考成绩单到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学  校  名  称 代     号

蒸  湘  中  学 01

呆 鹰 岭 镇 中 学 02

雨 母 山 乡 中 学 03 

学生学籍、学习档案资料样式及目录附后(略) 

蒸湘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二ΟΟ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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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7: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