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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鸭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鸭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是集种鸭、苗禽、商品鸭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及机械等关联企业组成的独立的社团法人实体。协会现有会员企业80多家,其中有10家企业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以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为首的一批加工龙头企业组成了协会理事会,聘请了以南京农业大学徐幸莲教授等专家、教授为主的协会专家顾问小组。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沟通交流的功能,成为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制定了一系列的行规行约、工艺规范、产品标准,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假除黑、扬名推优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协会成功申报注册了“南京盐水鸭集体商标”、推进“南京盐水鸭原产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南京盐水鸭生产示范基地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南京鸭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南京地区鸭养殖、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及与鸭业相关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结成,具有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搭建桥梁。努力推动鸭业产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宜,增强鸭业产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鸭业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4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三)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五)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本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七)服从本会的协调;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通过新入会会员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会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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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