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民主评议行风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和民政基层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条块结合,注重创新,务求实效,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评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评议工作质量。通过评议,使被评议单位达到: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办事程序、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四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行风建设责任制。 (三)坚持民主、公正、透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公开,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坚持用好的作风评议行风,防止形式主义,自觉遵守评议纪律。 第五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组织领导和分工: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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