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
释义 |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 [2009]19号)、《茂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茂机编[2010]4号),设立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域使用权属权证登记、海洋战略研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的职责。 (四)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制建设、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海岛、渔业专项规划的拟订,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监督管理海上构筑物设置;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八)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牌子)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海洋战略研究;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和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统计、渔业产品价格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指导、产业信息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 (二)海域与海岛管理科(挂海洋综合开发协调科牌子)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查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查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和综合调查;拟订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报国家、省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组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资源环境管理科(挂海洋预报减灾科、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四)渔业与远洋捕捞科(挂科技与交流合作科牌子)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承担渔场渔汛信息发布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办理水产种苗进出口事项;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验收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制订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依法划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区划;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和转基因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产品溯源制度。 四、局直属行政执法单位 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支队(挂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茂名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茂名分局牌子),副处级。 (一)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对外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2、负责海洋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海上活动;开展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岛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排海的执法检查。 3、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我国管辖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岛礁巡查任务。 4、负责渔港及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及渔业船舶海事调查处理。 5、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四等以下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6、负责检查监督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检查。 7、依法对渔业船舶及其产品进行法定检验、监督,负责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设计单位及船用产品制造企业资格认可的初审和监督工作。 8、统一领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审核县(市、区)执法机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及执法人员录用资格。 9、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装备建设规划,统筹调配执法装备;协同指挥渔业船舶海难救助,以及抗洪、防台、抢险工作。 10、负责全市渔业通信的规划及监督管理,承担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并组织实施。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支队设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挂督察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工作;承担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市、区)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审核县(市、区)执法机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及执法人员录用资格;承担支队机关人事、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 2、渔业船舶检验科 承担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设计单位及船用产品制造企业资格认可的初审和监督工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3、渔政渔港监督科 承担渔船安全监督和渔港港务监督工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发证审核工作;管理渔船档案;组织渔业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指导渔船海事、渔事案件调查处理和渔事调解工作。 4、海洋监察科 承担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海砂开采、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电缆管道铺设等海上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岛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排海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 5、指挥科(挂装备技术科牌子) 拟订执法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执法行动;协调渔船海难救助工作;依法组织管辖海域巡航监视工作;承担执法装备建设工作。 (三)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支队直属大队(挂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茂名支队直属大队牌子) 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支队直属大队是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支队直属行政执法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代表市渔政支队履行渔政执法检查和海洋执法监察职能,实施管理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捕鱼、非法经营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违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 五、人员编制 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编制16名,核销事业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有人员的缩减,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渔政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设:渔政支队长1名、支队政委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副支队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直属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设:直属大队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茂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茂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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