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朝审 |
释义 | 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这种制度开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所以英宗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 注意:朝审并不是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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