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码号备案 |
释义 | 码号: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 号。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码号备案:一、 关于对信息产业部核配号码启用备案的说明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启用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码号使用者须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及启用的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为: (一)备案报告(包括:码号的用途、服务对象、启用时间); (二)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应提供信息产业部核配码号资源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三)码号启用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四)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写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的准备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到位情况); (五)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对备案受理情况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向码号使用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通知。对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将书面通知码号使用者补齐,码号使用者补齐材料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码号使用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通知。 对备案材料不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码号使用者补齐或重新补充,码号使用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要求完成,逾期视为放弃备案。 三、关于码号启用过程中的说明 (一)码号使用者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码号备案通知与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系网络开通事宜 (二)码号使用者应当在1年内启用码号资源,并达到最低使用规模,逾期按有关规定收回码号资源。 (三)码号使用者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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