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简介罗定市人民法院前身是成立于1912年的罗定县审检所,后于1921年改为罗定分庭,1927年再改为罗定法院,1928年复改罗定分庭,1933年再改为罗定地方法院,管辖云浮、郁南两分院。1949年11月1日罗定县委接管并成立罗定县人民法院,1993年12月改称罗定市人民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4个,直属机构1个,派出法庭4个。法院新审判综合大楼于2001年9月动工兴建,大楼建基面积1600多平方米,楼高九层,总建筑面积12456.9平方米,2007年2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立案信访大厅设在审判综合大楼第二层;审判区 每层均设有接待室,以供法官约见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轮候开庭及庭间休息之用。办公区设在第二、三、六、七、八层,从下到上每层依次由法警队,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刑庭、民一、民二、行政庭、审监庭,院领导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信息监控中心,档案库房使用。第九层设会议室、招待房、健身房,主要提供大型会议、后勤接待和娱乐休闲服务。首层设有供审判刑事案件候审用的30个羁押室。 机构职能1、立案庭 (1)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 (2)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并负责执行; (3)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审批手续; (4)负责本院的信访工作; (5)统一编立、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6)负责本院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7)送达法律文书及诉讼材料收转; (8)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9)审理管辖异议等程序案件; (10)综合协调其他庭前准备事务。 2、民事审判第一庭 (1)负责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纠纷案件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土地、林木、水利等不动产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一审审判;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 3、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金融、证券、票据、股权等商事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4、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5、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6、审判监督庭 (1)审判由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2)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我院继续审理的案件; (3)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地方党委、人大及本院领导交办、监督的信访投诉案件; 7、办公室 (1)编制本院年度经费预算,管理本院各项经费、社会保险和国有资产; (2)负责上级及本院行政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印章管理、收发,文秘档案、诉讼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及安全保卫; (4)负责全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本院通讯、办公自动化规划及管理工作。 8、监察室 (1)负责草拟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9、研究室 (1)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 (2)负责法院的宣传报道工作、调查研究工作; (3)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4)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与发布工作; (5)负责审判委员会、院办公会、院务会及本院各项审判专业会议的记录及文字综合工作。 10、政工科 (1)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党务工作,协调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2)协助党组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3)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以及司法警察警衔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 (5)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本院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 11、执行局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执行押解人犯、值庭,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完成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送达等任务; (2)协助有关的重大警务活动及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13、罗镜人民法庭 (1)负责罗镜、太平、分界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4、船步人民法庭 (1)负责罗平、船步、塘等三个镇及罗平农场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5、苹塘人民法庭 (1)负责苹塘、围底、华石、金鸡等四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6、泗纶人民法庭 (1)负责泗纶、加益、龙湾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近五年荣誉2008年 3月,船步法庭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三项承诺”竞赛活动“先进集体”,邓瑞雄被评为“先进个人”,授予“全省法院优秀法官”称号。 3月,陈扬邦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司法警察。 4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船步法庭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政工科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6月,罗定市人民法院及船步法庭被云浮中院记集体三等功,赖卓锦记个人三等功。 7月14日,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2007年度全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单位”。 12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长陈建光被团省委、省教育厅、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评为“2008年广东省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2009年 3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被市委市府评为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文明标兵单位”、“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罗定平安工程及城区五化工程先进单位” 6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长陈建光、泗纶法庭庭长彭锦汉被云浮中院记个人三等功,研究室记集体三等功。 6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15个审判管理示范法院之一。 9月23日,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泗纶法庭庭长彭锦汉被省法院评为 “全省法院调解能手”。 2010年 2月,船步法庭庭长刘祺被评为 “全省优秀法官”并作为全省优秀法官代表出席了在省高院举行的颁奖仪式。 3月25日,省高院发文对船步法庭记集体二等功。 9月3日,在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表彰大会上,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评为“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集体”。 9月,罗定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一级警队”,大队长陈扬邦被评为“全省司法警察标兵”。 12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船步法庭庭长刘祺被评为 “全省法院调解能手”,罗镜法庭庭长邓瑞雄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2011年 1月19日,省高院发文授予罗定市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调解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定市人民法院刘祺法官“全省调解能手”称号。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法庭庭长邓瑞雄被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在广东分会场受到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鄂的亲切接见。 3月,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陈汉东、刘祺记个人三等功。 5月,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成绩突出的调研工作单位”。 11月,省高院公布委托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对2011年广东法院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的结果,罗定市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人民群众满意率高达100%,在全省128个基层法院中名列第一,其他指标满意度和满意率均居全省法院前列。 12月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被省法院确立为全省13个“综合审判机制”试点法院之一。 综合审判机制为探索人民法院工作分类管理经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各类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审判力量匮乏与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任务不均衡,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忙闲不均的问题。2011年12月8日,罗定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综合审判机制试点法院。 1、领导小组。为加强对试行“综合审判机制”工作的领导,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罗定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主审法官。实行主审法官员额制度,由主审法官负责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主审法官的工作向院长和主管副院长负责。主执法官纳入主审法官范围,负责各辖区案件的执行工作。根据近三年的审判案件数量,首任主审法官的员额为26名,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14名是当然主审法官,余下12名从全院其余审判员中选任。主审法官及主执法官按1+2+1模式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即1名主审法官配备2名助理1名书记员;四个中心法庭的4名主审法官按1+1+1模式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 3、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在主审法官的直接指挥下和具体指导下,协助主审法官工作,为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帮助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主审法官的指导和监督,向主审法官负责。 4、书记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址罗定市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龙园西路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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