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超额赔款再保险 |
释义 | 简称“超额分保”,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的额度。 简介作为一种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也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他与溢额再保险有点近似,二者都要求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所不同的是,后者按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再保险限额,而前者则是根据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的发生慨率,确定不同规模的再保险限额。超额再保险所指向的标的既可以是某一危险单位损失或其累积损失,也可以是某一次巨灾事故引起的若干个标的累积损失。前者为险位超赔;后者为事故超赔。 1.险位超赔再保险。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出公司负责。例如,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1000万元,分出公司自负300万元,分出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负500万元(300万元+超过超赔限额的200万元),分入公司赔付500万元。若只发生300万元,则分出公司全部自负。习惯上,称该再保险关系表述为超过300万元的500万元的超额赔款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损失为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其目的是,在扩大承保能力的基础上,确保分出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性。其习惯表述与险位超赔一样。 无论是险位超赔分保,还是事故超赔分保,超过超额赔款再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仍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费率构成在假定不存在分入公司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全部保险费收入按照用途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弥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另一部分用于弥补其经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用于弥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纯保费;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附加保费。对于分入公司而言,其分保费收入按照用途也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弥补其因分入保险业务而分摊的赔款支出,另部分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用干弥补其所承担的分入业务的赔款支出的那部分保费,可称为纯再保险费;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收入,可称为附加再保险费。 纯费率计算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业务直接来自分出公司所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费直接来自分出公司从被保险人那里收取的保险费,即分保费是原保险费的一部分。纯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的百分比,即是纯再保险费率。 分出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纯保费)是用于弥补保险人在赔偿或给付过程中的保险金支出的,所以纯费率与保费损失率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它等于净赔款与净保费收人之比分入公司所承担的赔款表现为分出公司全部赔款的一定比率,因而纯再保险费率也表现为原保险费损失率的一定比率。 分入公司分摊赔款比率的计算分入公司分摊的净赔款,是分出公司全部赔款超过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分入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至其最高责任限额这一区间的赔款,即超额赔款。 超额赔款再保险纯费率的调整通过利用以往数据计算出来的纯再保险费率是制订新费率时考虑纯费率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这里,近年来各等级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率的变化趋势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种趋势可以通过积分线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所谓积分线,在这里是指将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各等级超额赔款与其占全部赔款的百分比的交点在坐标上标出,再将各个交点连接起来形成的曲线。某一起赔金额横线、积分线和坐标纵轴围起来的面积占全部面积的百分比,即为该起赔金额以土赔款(只有下限而无上限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百分比。 积分线变化一是积分线以相同幅度向外推移,即各个等级以上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以同幅度提高 二是积分线以不同幅度向外推移,呈下宽上窄形状,即等级较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大,而等级较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小 三是积分线以上不同幅度向外推移,呈下窄上宽形状。等级较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小,而等级较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的幅度较大 四是积分线交叉变动,观测期积分线上部向左移动,而下部则向右移动,即等级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下降,而等级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 五是积分线交叉变动,观测期积分线上部向右移动,而下部则向左移动,即等级高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上升,而等级低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下降 六是积分线以相同幅度向内推移,即各个等级以上的超额赔款占全部赔款的比重以同一幅度下降 实际费率(一)附加再保险费率 用于弥补费用支出和实现合理利润的那部分保费收人,可称为附加再保险费。与纯再保险费率即是纯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人的百分比相一致,附加再保险费率应是附加保费与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人的百分比。 (二)超额赔款再保险实际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 1.固定再保险费率: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共同协商确定的不受实际赔付率影响的再保险费率。 采用固定再保险费率的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分出公司以往未开办过的新的保险业务;二是分出公司以往未办理过超赔再保险的业务。 2.可变动再保险费率: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共同协商确定的受实际净赔款和保费收入影响的再保险费率。 (三)确定超额赔款实际再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法 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一年法、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三年风险分散法和三年共同法等。 1.一年法:是将按当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2.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是将按前三年(或五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3.三年风险分散法: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人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人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 4.三年共同法:这种计算再保险费率的方法与三年风险分散法相同,也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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