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解释。 本规定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办事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帮助、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虽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但对办事人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责任单位依照《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对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行为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办事人对首问首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向责任单位或同级机关效能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首问首办责任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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