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纪律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遵守纪律,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礼品。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纪律规定: 1、严格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程序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申报,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严禁自行变更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2、采购工作结束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中标后的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并明确专人全程负责供货过程中的一切事务,不得在中标后擅自变更采购要求。 3、供货结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提供相关依据按合同规定申请资金支付。 4、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对所采购的资产物资进行建账建卡,明确对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纪律规定: 1、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政府采购工作招标程序。 2、 严格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制度,开标前对投标文件严格封存,不准启封。 3、严格保密,不得泄漏评标委员会内部情况;不得泄漏采购文件购买及其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涉密情况。 4、严格评标现场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与现场有关人员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要关闭一切通讯工具,禁止与外界联系。 5、对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和法人授权代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投标活动。 6、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质疑和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 第六条 进入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供应商的纪律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不得相互串标和围标。 3、负责兑现自身在投标活动中的承诺,中标后及时与采购单位签定供货合同。 4、不以任何理由变更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以及与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规定: 1、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切实担负起自身的评标责任。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要求,认真细致地审查和核对投标商的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 3、评标和谈判过程中,认真执行评标纪律规定,严禁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交谈有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事项。 4、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评标情况。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纪律规定: 1、财政、审计、监察和公证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范围,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政府采购开标现场的监督,要做到程序合法,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运行,严明各项纪律规定,认真解决和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公证处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公证、监督检查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职能的同时,要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参与采购验收等工作。 4、财政、审计部门在财务审计检查过程中,要将单位政府采购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认真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1、对采购单位将根据单位违规的情节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研究严肃处理,包括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取消有关采购项目、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等; 2、对供应商将研究作列入不良行为、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资格等处理,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3、对供应商的法人授权代表将纳入个人黑名单,不予接纳其出据任何形式的委托在我市参加任何方式的采购活动; 4、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工作原因造成质疑和投诉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失误和损失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暂停或停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5、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到相应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属于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管理办法作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 6、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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