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柳州市娱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柳州市娱乐行业协会是柳州市文化管理部门为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完善和健全娱乐行业管理机制和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市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娱乐行业发展现状,联合全市近四百余家娱乐场所共同发起的,2009年9月20日宣布正式成立。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引导、规范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娱乐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拟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是 1.积极开展娱乐行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为我市娱乐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2.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发挥“桥梁”作用,做好娱乐行业经营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 协助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娱乐业运营规则和制度,引导、规范娱乐业经营活动,并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娱乐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做好娱乐行业经营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组织开展娱乐行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逐步提高业内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组织或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娱乐行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6.开展区域间、国际间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8.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经营的公平竞争机制,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柳州市娱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Liuzhou Cultural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LC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柳州市娱乐行业协会是全市娱乐行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市发展娱乐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更好地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团结广大娱乐行业经营者,进一步繁荣文化市场,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娱乐行业的管理,促进娱乐行业的诚信和自律,增强行业内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增强本行业与行业外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发展经济增长就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柳州市文化局、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柳州市潭中大道口岸综合楼二楼 邮政编码:545001 电话:(0772)283079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挖掘表彰宣传优秀的娱乐经营者; 二、沟通娱乐经营者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信息等咨询; 三、反映娱乐经营者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为会员解决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对会员中出现违反行业行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教育; 五、为会员提供有关文化证件审核的服务; 六、积极参加国内外娱乐文化娱乐界的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内外娱乐文化经营界的友好交往; 七、关心会员疾苦,对患病、伤残、病故或遭灾的会员,协会将组织人员前往探望、慰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参加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的从事娱乐行业经营的私营业主和从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娱乐行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有娱乐经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二名以上会员介绍,或从事娱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本会委托的县(市)区办事处讨论通过。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从事娱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或各县(市)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本会直接委托各县(市)区办事处协助发展,本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热心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举行表彰奖励活动;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办事处、有关团体会员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员组成。理事原则上从现职领导干部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履行理事职责有因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协会活动计划; 五、 审议、监督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 定期举办法规和行规的学习讨论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十、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协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德高望重的著名经营者、业主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的捐款;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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