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汀县档案馆 |
释义 | 概况长汀县档案馆成立于1958年9月25日,是集中保管长汀县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政府指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场所,为省二级档案馆。 现有干部职工10人,有党员12名(其中退休党员4名),其中本科学历有3人,大专学历有5人,中专学历有2人;副研究馆员1人,馆员2人,助理馆员3人,丘仁源任局(馆)长。长汀县档案局(馆)为中共长汀县委、长汀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单位,设在县政府大院内(地址:长汀县兆征路19号) 长汀县档案馆始建于1982年,建筑面积有512平方米,1993年档案馆扩建53平方米,使档案馆建筑面积由原来的512平方米扩建到965平方米。现有馆藏档案资料61464卷(册),其中馆藏档案49555卷,资料11909卷(册),照片4886张。保存的档案主要有民国档案和部分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以及齐全完整的建国后档案。馆藏档案以纸质为主。另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长汀、长汀重大活动、名胜古迹、名木古树等照片档案。 近年来,长汀县档案馆加大对县级单位档案移交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了对重大档案的收集。已将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开展的“电视进万家”捐赠仪式、瞿秋白纪念馆开馆仪式、《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邮票首发式、长汀一中百年校庆、部分企业落户长汀开工奠基仪式等重大活动的档案进馆。同时,有计划地向县内外征集重要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了瞿秋白、杨成武等革命先辈的照片与资料进馆,馆藏档案日益丰富,馆藏结构不断优化。 长汀县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已向社会开放档案资料17707卷。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组织编写《历史的记忆》一书,让长汀人民从历史的一个侧面真切的感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长汀老区人民的关心、支持和县委、县政府带领老区人民艰苦创业,发展针织、轻纺服装、机械制造等产业,为民办实事、为民谋福祉的爱民情怀和搞建设谋发展的开拓进取精神等。积极挖掘馆藏档案信息资料,编研了《闽西苏维埃政府的廉政建设》、《侵华日军历次轰炸长汀史实》等资料。 2004年10月经中共长汀县委宣传部批准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利用丰富的馆藏档案、照片资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2005年5月长汀县档案馆成为县政府指定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馆藏介绍长汀县档案馆现有109个全宗,有馆藏档案资料61464卷(册),其中馆藏档案49555卷(建国前民国档案2881卷),资料11909卷(册),照片4886张,录音录像5盒,族谱11本。 机构设置长汀县档案局(馆)内设三个业务股室: 1、人秘股协助局(馆)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负责局(馆)机关秘书、文书、档案、机要、信息、信访、安全保卫、保密、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务,监察工作,负责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机构编制,干部职工考核、录用、调配晋升、奖惩、工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档案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审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档案宣传、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 2、监督指导股负责监督本县各部门贯彻档案法规、制度的情况,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审核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负责草拟档案工作指导性文件,全县档案事业计划,并检查、总结执行情况;审查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负责对本县内、省、地属单位、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县重点工程,国有资产、重大科技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建档工作;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全县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档案统计工作。 3、保管利用股负责接收、保管全县各单位档案资料;负责档案库房管理;对馆藏档案进行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做好馆藏档案的防火、防虫、防霉、防盗等保护工作;对已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整理统计、解密、划控工作,提出开放范围;编制各类检索工具,进行档案著录、标引;了解社会需求情况,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负责对过期无保存价值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根据馆藏档案资料和党政领导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需要,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并做好档案史料的编辑与出版工作,考证史料、订正史料;征集有关本县的档案、资料;负责档案科学研究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的研究。 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能如下: l、贯彻实行《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实施全县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核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档案及其它复制品。 3、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承担全县档案执法监督的行政复议工作。监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和个人档案。 4、对全县各级各类档案室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重点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查制定县级各专业系统的档案管理办法,组织全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5、负责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县级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的档案资料,征集本县散失在国内外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6、做好并组织实施馆藏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编目、鉴定、解密、开放等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 7、组织并指导全县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审核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省市档案局(馆)交办的有关事项。 查 档 须 知一、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 6:00 二、查阅手续(一)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1、凡我国公民或组织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即可利用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或有关单位介绍信即可利用档案。 3、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或外国组织,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即可利用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1、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须持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及查找范围,经本馆同意;必要时须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查阅。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须持有国内邀请、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函,提前与本馆联系,经本馆同意。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须有外办或邀请、合作单位的介绍信函,并提前30天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 (三)寄存档案查阅手续 除具备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外,还应当征得档案主管部门(所有者)同意,持档案主管部门(所有者)的介绍信,经本馆同意。 三、查阅要求(一)查阅档案,每批次不得超过五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方可利用下一批次案卷。 (二)本馆档案原件,一般不准借出馆外(借用本单位档案除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应按期归还。 (三)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抹、描摹、涂改,不得剪裁、拆卷、抽取、私拿档案材料携出阅览室。 (四)复印、翻拍,扫描或复制档案,须提出申请,由本馆批准、处置。所摘录复制不开放档案,须交本单位档案室中保管;不得归个人所有或丢失. (五)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摘抄、复制的档案。 (六)抄录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可在研究著术中引用,并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应将撰写的著作等送交本馆两份收藏。 (七)查阅利用档案须按县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四、查阅服务(一)接待服务 当您来馆查阅档案时,工作人员会热情接待,为您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您的需要和利用权限,提供档案目录或档号。 (二)咨询服务 当您不了解档案内容,不知怎样查找时,接待人员会向您介绍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介绍查阅方法,并指导或帮助您使用检索工具。 (三)预约服务 为了节省您的时间,可提前预约来馆时间,工作人员会为您准备好阅览的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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