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四等人制
释义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金朝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即按民族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四等级顺序。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及其它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

四等人的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有七十二种﹐实际上他的记载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 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 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 简介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金朝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即按民族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四等级顺序。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及其它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

编辑本段

§ 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有七十二种﹐实际上他的记载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

编辑本段

§ 地位和待遇

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 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编辑本段

§ 形成原因

历史原因

四等人制并不是元朝的首创。 契丹统治者在北方建立辽王朝后,契丹民族成为统治民族, 而其统治下的汉、 渤海、 奚等民族成为被统治民族。由于各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 差异较大, 于是统治者对其统治下的民族实行南北分治。 《辽史》记载: “至于太宗, 兼制中国, 官分南、 北, 以国制治契丹, 以汉制待汉人” ③, 日常的决策权和所有军权都集中在北面行政官员和契丹皇族的手中。 在刑法上, 对不同的民族实行不同的法律。 辽太祖时, “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汉人则断以律令” , 到 “治渤海一依汉法” ④, 形成区别开来的民族等级。西夏政权也是如此, 党项贵族毫无疑问的掌握着国家的实权与特权。 女真族首领建立金朝后, 把全国民族分为女真、 渤海、 契丹、 汉儿。在兵权和财权上, 用人已形成 “先女真、 次渤海、 次契丹、 次汉儿” 的次序, 民族等级制度显而易见。这些政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国家的统治者并非汉族,而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 凭借其政治、军事优势, 从各方面提高本民族的地位, 并排挤压迫被统治民族。历史是一个在过去的基础上, 不断向前发展的, 连续的进程。 元朝, 一个同样带有深刻的少数民族统治的烙印的朝代,承袭前人是不可避免的。元朝建立后, 对辽、 金制有所继承, 其凭借本民族的强大的武装力量所划分的民族等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辽、 金以来民族分化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只不过元朝实现了中国的统一, 它的疆域要比辽、金要广阔得多, 在它管理之下的民族也比前朝繁杂得多, 面临的民族矛盾的问题也比前朝激烈得多, 所以, 为了牢牢的控制整个政权, 防范其他被统治民族的反抗, 蒙古统治者根据元代民族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的强化了民族差别, 用法律的形式正式的、 公开的确立民族等级制度, 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护统治民族的利益。

激烈的民族斗争的发展结果

这是四等级制之所以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封建阶级社会, 统治者根据统治的需要, 按照族群、 地域和阶级的差别赐给功臣各种品级、 爵位、 领地, 形成森严的等级, 对臣属的民族同样进行区分, 形成民族等级, 实行差别待遇。民族等级制度是民族不平等的一种表现形式, 民族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不平等是由当时的阶级关系决定的。 ⑤阶级的划分最开始是以血缘为标准的, 在血缘标尺下面, 本族人集体地成为统治者, 异族人成了集体的被统治者。⑥蒙古人当时的文明程度没有汉人的文明程度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这种以血缘划分的色彩, 但显然血缘并不是最重要的标准, 因为从四等级制的划分中我们就可以看出, 同属汉族, 淮河以北原金朝统辖区内的汉族人与江浙、 江西、 湖广三行省和河南南部汉族人却分属于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 所以, 四等人制并不是超阶

级的制度, 元代在建立政权和维持政权的时期中, 都是采用积极拉拢各民族的上层统治集团来维护其剥削利益, 他们在维持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方面则是始终一致的。但是, “阶级斗争是以民族斗争的形式出现的” 。 在元代, 阶级斗争落实到具体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就表现为民族斗争。 蒙古人、 色目人是统治民族, 而汉人、 南人是被统治民族。元代民族等级的划分与阶级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谋而合, 使得其民族斗争愈加的突现。 在

元朝这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特殊时代, 汉族一贯以来占据的统治民族的地位被蒙古族所取代, 成为被统治民族, 而此时汉族的文明却远远比蒙古族要先进, 这种先进的文明与低下的民族地位的落差诱发

了激烈的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 所以一直以来, 被统治民族反抗统治民族的斗争都没有停止过。作为统治民族, 蒙古人首先自然要将自己和其他被统治民族区分开来, 于是形成了上、 下两个等级。 同时, 蒙古人为了保持其在统治群体中的绝对权威, 又将蒙古人与色目人进行区分, 将上层等级一分为二, 成为第一等级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级的色目人。此外, 蒙古人还要借助各民族上层的力量来统治各民族, 分化蒙古人、 色目人以外其他民族的联合, 孤立最具反抗力的民族群体, 于是又把决定者, 它一方决定, 一方被决定。 ”因此, 我们可以说, 经济诚然是一切上层建筑的基础,但并不是一切上层建筑都是被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被经济所决定, 而法律文化, 包括统治者制定此法律的意欲要达到的目的, 及社会对于这种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的方式程度, 却往往不受经济发展所控制,其反而阻碍或促进经济的走向。所以在宋朝的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 民事法律制度虽趋于详备和成熟, 却未在商品经济的发展成熟的过程中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反而, 由于其民事法制仍只统治者独裁专制的工具, 民事法制的内核及封建国家所倡导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仍是身份和礼法,所以商品经济繁荣并不可能带来经济的飞跃, 也无法为民事法制的发展开辟一条新路。

编辑本段

§ 意义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1 9: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