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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胡乐
释义

刘胡乐,男,汉族,中共党员,一级律师。1956年出生,昆明市人。毕业于云南大学后,又续读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并获硕士学位,现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司法道德研究所副所长并兼任云南工业大学特邀教授。

在云南为数众多的律师中,刘胡乐律师是公认的著名律师。十多年来,他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数千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利益及避免经济损失数十亿元,为数十家政府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代理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回购纠纷、借款纠纷中,凭借着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使数亿元的呆账、死账起死回生。他既是精于律师业务、成绩卓著的大师,又是勤于法学研究、力主法治、著作较多的学者。(1)专著有《邓小平理论学习要点》《走进法治新时代》一书,由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出版发行。(2)参与撰著《企业家与律师》(评为优秀图书,1993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担任副主编;法理学硕士毕业论文《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被北京大学法律导师评为优秀论文。他的事迹先后在《审判与法治》、《中国律师》、《云南法制报》、《社会与法制》、《云南政法报》、《春城晚报》等报刊上作过系列报告,并载入《当代中华英才大典》、《中国专家人才库》、《中国专家人名辞典》、《云南专家学者辞典》;1998年度司法厅的工作总结中被评为先进个人;1999年1月教育整顿中被评为先进个人;2001年律师辩论赛中,刘律师所辩护的潘阳一案被中央电视台选拍为全国十个律师故事之一,2001年4月被全国律师辩论大赛邀请为特邀嘉宾,并获荣誉奖;人到中年不因功成名就而沾沾自喜,他仍然以“为中国律师争口气”的远大志向为目标而奋斗着。

圈内人说起刘胡乐时,都会情不自禁地谈起他的勇气和霸气。霸气二字在这里决无贬义,那是说他从不苟同于别人的想法,只要他认定的东西,就是撞破南墙也决不回头。这样的一种气质可以从他为杜培武、潘阳、周端等数十名犯罪嫌疑人争得无罪判决中看出来,可以从他对待某些不公正的司法待遇时的毫不退缩看出来。

1997年,刘胡乐又接手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潘阳被指控:酒醉后,翻爬进某公司侧门与值班员余德州发生冲突,潘阳用手扼压余的颈部致其窒息而死。附带民事原告人余德州之子要求潘阳赔偿经济损失39650元人民币。

接受潘阳故意杀人一案后,刘胡乐律师综合全案,认真剖析,扣住细节,抓住关键,指出本案的漏洞,据理力争,使无罪辩护于法有据:首先,潘阳无杀人动机;其次,无证据证明潘阳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案发现场;第三,对作案时间的指控证据不足,潘阳不具有作案时间;第四,昆明市公安局对潘阳所做的《体表损伤法医学检验书》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与排他性;第五,本案无法排除有第三人到过现场的疑点;第六,《尸检报告》与本案无合法的直接关系,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严谨细密、紧扣实质、于法有据的辩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宣告潘阳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面对检察院的六大抗诉理由,刘律师无罪辩护的决心毫不动摇,针对抗诉,刘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抗诉所依据的证据均不是直接证据,各个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锁链,其中疑点重重,漏洞百出,仅只是想像,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刘律师的令人无法质疑的雄辩,赢得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二审无罪判决!

刘胡乐律师有一句名言:“律师就像是医生,对待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公平的。无论他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应该享有辩护和辩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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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