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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释义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临政字〔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工作目标,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参保方式及相关待遇

(一)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97〕26号、〔2009〕66号和鲁政发〔2009〕108号文件有关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范围为:驻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乡镇、街道聘用管理的村、社区干部和专职协管员等。

(二)参保方式。

1、参保缴费(补缴费)的时间: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可追溯至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实施之日,即1998年1月1日。乡镇、街道聘用的村、社区干部和专职协管员等1998年1月以后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确认补缴时间;1998年1月1日以前任职的,自1998年1月1日起补缴。

2、参保缴费(补缴费)的标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提供出各相应年度实发工资的,可以实发工资作为相应年度的补缴基数(限制在我市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未能提供的,一律按相应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一律执行相应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以相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

(三)养老金领取资格及待遇计发办法。

1、领取养老金资格。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不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发〔2009〕66号)规定执行。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待国家、省出台政策后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在2010年底之前全部纳入,所需费用由财政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市财政按临政办字〔2009〕140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性缴纳6500元的医疗保险费,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将国有和县以上集体特困企业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认定办法: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三个部门共同认定,并确定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一年一定。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对托管档案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助。

对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按6%的缴费比例办理一次性缴费,将过去全部由个人承担,改为财政、统筹基金、个人三方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财政补助1%,统筹基金补助1%,个人缴纳4%。认定办法:符合条件的托管档案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托管中心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一次性交足费用后,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现在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大病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220000元提高到2500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5%、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3、门诊慢性病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个人负担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国家公务员在每段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5%。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五)调整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8%降为6%后,个人的缴费比例(2%)不变。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3%记入(含个人2%);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7%记入(含个人2%)。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记入。

离休人员实行单独筹资(筹资标准按离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实际医疗费支出数加上15%的增长比例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管理,单独记账,享受的待遇不变。严禁挤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所支付的金额。

三、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限额付费的支付原则,低于限额的,据实支付,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用标准:产前检查费用550元。

(二)分娩医疗费用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6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000元;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400元;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700元、一级医院44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4900元、一级医院4600元;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数上增加10%。

(三)治疗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标准:治疗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含生育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分段累进制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比例支付: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80%支付;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按85%支付;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90%支付;500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四)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1、门诊早期流产手术:三级医院43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70元;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3、双侧输卵管节育术700元;4、输精管绝育术350元;5、复通手术350元;6、门诊人工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可增加其手术费20%;7、住院中期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一级医院1200元。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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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