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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源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释义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试行)》、《辽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辽源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辽源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起草生成该政府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外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仍不同意的,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重要统计数据信息等,未经本级政府授权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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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