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释义 | 联合会概况辽宁省社科联是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的全省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与团结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组织、团结辽宁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辽宁省社科联1964年成立,“文革”期间停止活动,1978年恢复活动。目前,全省14个省辖市全部建立健全了社科联组织,部分县(市)区也成立了社科联组织,形成了省、市、部分县(市)区三级社科联组织。全省社会科学类社团发展到1200多个,会员达30多万人。其中,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团111个,涵盖了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 基本任务依法依规对省级社会科学类社团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市社科联的工作; 组织协调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 评选先进社科联、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普及等图书、期刊、资料,促进社会科学成果转化工作; 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协调理论教育、宣传、研究和实际工作部门、单位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活动; 承担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辽宁省省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定名为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辽宁省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的全省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与团结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组织、团结辽宁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领导和协调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指导市社科联的工作; 2.组织协调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3.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培训工作; 4.开展社会科学咨询服务工作; 5.组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 6.评选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 7.编辑出版刊物及有关学术资料; 8.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科学发展基金; 10.承担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辽宁省社会科学类社团和市社科联,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社科联代表会议,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可以获得本会的帮助; 3.参加本会组织的先进学会(社科联)、优秀学会工作者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书刊资料;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4.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八条 罚则 本会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2.严重违反本章程; 3.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各会员单位协商选举产生,部分代表由上届社科联主席团特别邀请,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与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社科联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社科联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汇报,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 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社科联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主席团由社科联委员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个人和团体的资助;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省社科联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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