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乐清市民政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调研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福利院、敬老院工作;负责“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慈善工作。 (四)负责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核准,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优抚对象优待和定补工作;负责全市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休义务兵、复员干部、伤残军人、转业士官、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工作,调查和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指导各乡镇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及街路巷牌、门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五)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协调、指导全市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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