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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老河口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老河口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厂矿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办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拟定《老河口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并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十月

老河口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老河口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凡年满6周岁儿童(初中年满12岁),不分性别、民族,应在户籍所在地辖区学校就读。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城市户口与其住址相结合,在居住地学校就读的原则。

第二条:初中新生入学实行向学生下达“入学通知书”制度。持有“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和“入学通知书”(城区学生还应持房屋产权所有证)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二、学籍注册

第四条:实行学籍注册,统编学号管理制度,小学新生入学需持受完学前教育的《幼儿教育手册》、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初中新生需持《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户口本、房屋产权所有证在户口所在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学生学籍时,学生姓名原则上与户口本一致)。

第五条:中小学新生入学一月内,学校应到基础教育科注册学籍。市直中小学、乡镇中学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直接管理,乡镇农村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学校代管,于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到基础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实行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九年一贯管理制度。各校将办理登记手续的小学、初中学生名册交基础教育科,经审核后统一编号逐人建立学籍档案,审批备案后即取得学籍。学籍一经确定,学籍学号、学籍档案不得更换,学号不得转让其他学生,直至初中学业结束为止。如学生转出本市,其学号自动作废。

三、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教导处管理,确定一名学籍管理员负责办理新生学籍、学生异动手续和保管学籍档案工作。

第八条:学籍档案实行“分班填写,集中管理”的办法,档案要专柜存放,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准确记载。学籍表中学生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详细住址等)在注册学籍时由班主任一次性填写完整,学生成绩及学年评语等,由班主任一次逐年填写,一学年结束,学校教导处要及时督查档案的填写情况。学校不得在学生毕业时突击填写档案。

第十条:无学号档案视为无效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伪印。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的办理由学籍管理人员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生、学生家长及学校非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办理。

四、学生升级、留级

第十二条:学生实行学年升级制。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极特殊情况由家长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五、学生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学校缴验该生户口本、学生学籍档案及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注明转学原因、去向、日期)并注明该生本学段入学时间。

第十四条:经学校审核属正常转学的,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市直中小学和乡镇中学由学籍管理人员直接到基础教育科办理,乡镇小学由各校学籍管理员将转学资料交所在中心学校审批后由中心学校普教干部统一到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方可生效。本市内转学学号随转,外县市转入我市需出具转学证(转出学校和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盖章、接收学校盖章),并重新注册我市学籍,原学籍和转学证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转学,学籍随学生转入所在学校,转学未经审批注册的,学校一律不能自行接收,更不能接收无学籍学生,转学留级不得转注学籍。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正常转入的学生和收取转入手续费。

第十六条:学生户口迁出本市,需办理转出手续的,可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迁往所在地户口本到基础教育科(农村小学到当地中心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转出不办手续视为辍学。

第十七条:学生正常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学生档案、拒开转学证和收取转出手续费。

六、学生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有权确定学生是否需要病休的医疗单位指定为老河口第一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证明无效。

第十九条:因病、伤长期缺课一月以上仍需治疗、休养的学生,需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提交老河口第一医院开据的病历(含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病情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收费收据等,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校长审核签字后,学校开具休学证,于规定时间内到基础教育科(乡镇小学交中心学校备案后统一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休学证上注明休学时间、加盖公章后休学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具备复学条件的(休学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学生应向学校缴验老河口市第一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病历和病情证明书(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经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并在学籍档案上注明复学时间、加盖公章后,学校可根据其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仍未痊愈的,可申请延长一年休学期并缴验病历。休学证、病历、病情证明书和收费发票等休复学资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复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学生变相留级,休学期内学生一律不得转入他校就读、寄读、借读。毕业年级的休学学生转入他校就读应视为复读生。

七、学生借读、复读、退学、毕业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学生借读、复读。如属特殊原因要借读复读的,学校要及时上报基础教育科备案。小学借读生在毕业时,要回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生考试、入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退学,如学生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注销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准予毕业。毕业证由教育局统一印制,并实行九年一贯制学籍编号,加盖学校和教育局公章后有效。

第二十五条:初中毕业证由襄樊市教育统一印制,由市教育局加盖“老河口市教育局学籍专用章”钢印后有效。

八、奖惩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1.热爱祖国、关心政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法制观念强,维护社会公德和学校利益,敢于和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同学中形成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特长突出、成绩优良取得名次者。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授予各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光荣称号。

第二十八条:受奖励的学生应公开表彰,校级以上奖励应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为达到教育目的,经批准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张贴通知,并将处分通知家长做好帮扶工作。校级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籍档案,直至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处分资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档案。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九、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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