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出资的股东”的俗称。当前,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中,“空股”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亦不少见。
所谓“空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为凑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而请来的不需要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东。
“空股”具有以下特征:
1、实际出资人设立“空股”的目的只是为了凑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
2、“空股”股东自己不出资,完全是靠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完成验资和等级。
3、“空股”股东徒有虚名,在公司内部,完全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