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和应用专利,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政府对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应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资金,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自然人以及户籍未在本县但在开县就业或创业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并获受理、授权的,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县内注册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可以申请专利应用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受理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依据、授权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三)已经缴纳了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 申请专利应用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用的专利技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二)具备转化专利技术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已试制投产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无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际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予以一次性专利受理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 2.国际专利:3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二)获得国际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2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国际专利:1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三)专利应用资助标准:应用专利技术的企业,根据其所需费用情况,给与一次性资助1—20万元。 第七条 县科委每年接受二次专利资助申请:上半年的申请时间为6月,接受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5月的专利受理和授权的;下半年申请时间为12月,接受本年度6月至本年度11月的专利受理和授权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科委。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资助。(本办法适用2009年1月1日以后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第八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县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的提供《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县外在本县创业的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在开县创业的证明。 申报专利应用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县专利应用项目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清单或购买专利相关依据; (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提供产品注册登记和转化应用专利设备的证明。 第九条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利应用资助的单位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资助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获得政府资助的自然人凭身份证证明在县科委领取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机关的文件,直接划入其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县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县科委每年12月底对全年专利资助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科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全数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开县府办发〔2007〕161号)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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