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初实行的按田派役的役法。亦称“均土”。洪武初年,在南直隶十八府和江西饶州、九江、南康三府编制“均工夫图册”,规定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每年在农闲时到京城服役三十日;田亩不到一顷的,由几户凑足,推一人服役;田多丁少的地主可派佃户充役,每夫给米一石;雇人充役的,按亩出米二升五合为酬。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行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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