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金融机构支持大足发展评价奖励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先导和催化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在足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权重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得分=贷款余额/同类机构贷款余额最大值×100 30 年度新增贷款额 年度新增贷款得分=新增贷款额/同类机构新增贷款额最大值×100 50 年度上缴税收额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同类机构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10 政府综合评价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力度,创新服务、支持我县发展情况(2分);县内贷款增长幅度是否达到或超过全县平均水平(3分);不良贷款核销情况(3分);是否出现一定规模的群访、闹事事件或重大金融风险(2分) 10 合 计 100(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权重 年度承保额 年度承保额得分=年度承保标的额/同类机构年度承保标的额最大额×100 30 年度承保增长额 年度承保额增长额得分=年度承保标的额增长额/同类机构年度承保标的增长额最大值×100 50 年度上缴税收额 年度上缴税收额得分=年度上缴税收额/同类机构年度上缴税收额最大值×100 10 政府综合评价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力度,创新服务情况(2分);在我县的年度承保额、年度承保额增长幅度是否达到或超过全县平均水平(6分);是否出现一定规模的群访、闹事事件或重大金融风险(2分) 10 合 计 100注:1.贷款数据以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提供的为准;保险数据以市保监局提供的为准。当年剥离不良贷款计入贷款余额计分。 2.年度上缴税收额为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上缴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三、评价奖励 (一)金融机构的最终得分=∑(指标得分×权重)。 (二)各类金融机构按得分进行排序,银行业取前40%,保险业取前30%给予适当奖励。 (三)评价奖励资金来源。评价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各行业间奖金的分配,在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税收贡献率进行分配。 (四)奖金分配原则。 1.获奖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企业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2.获奖金融机构可按不高于该机构员工平均月工资的标准,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单位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所需奖金自筹。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金融办报送评价所涉及的指标统计报表。县政府金融办根据统计报表对相关指标进行统计,经核实无误后,作为年度综合评价的统计依据。 (二)评价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根据评价情况拟定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获奖金融机构。获奖金融机构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须报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备案。 (三)县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申报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实,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奖励资金外,并取消一年参评资格。 (四)新入驻金融机构由县政府单独考评。 (五)永川银监办、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根据县内金融总体发展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六)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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