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评估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或者单项的考核和评定的制度。通过教育评估,可以有利于增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教育评估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各方面的信息,准确地了解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 合格评估也是一种鉴定评估,是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审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是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选优评估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布评估结果和对成绩优异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达到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效果。 学校的内部评估,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评估,这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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