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
释义 |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3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老城区(中心区域)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全市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城市建成区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成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半径达到500米;设区市中心城区不少于6个公园(面积在6公顷以上),县级市城区不少于3个公园(面积在3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和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新建公园不少于3个。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1℃,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四)全年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5%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城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七)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八)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验收合格,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倡导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城市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 (四)设区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标台以上,县级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城市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达98%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9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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