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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释义

§ 字音字义

死  sǐ  字从歹从匕。“歹”表示“割肉裂骨”、“骨肉分离”、“化去”;“歹”上边一横特意延长,以此把“匕”纳入其范围。“匕”指“食物”,即古尸口中常发现的“饭含”。“歹”上边的一横延长,造出“纳入饭含”之形,表示死者口衔食物“上路”了。“死”字与“北”字在字形总体结构与部分成分上近似,在意义上二字也近似(“北”有“死”义)。本义:肉身经由“割肉裂骨”的过程而消灭,灵魂则云游到北方之地(南方为阳间,北方为阴间)。

说明:

1.“匕”本义为“口中食物”。“匕”的这个本义可以从“匕字族汉字(皀、鬯、匙、旨)”中看到。例如“旨”的本义是“美食”,其中的“匕”为“食物”,“曰”为“口”之讹,则“食物在口中”表示“美食”。

2.新石器时代墓葬中常发现墓主口中有玉琀,玉琀就是“饭含”,就是“匕”。

3.“北”有“死”之义。古代观念是“南生北死”。杨雄《法言•君子》:“吁!吾闻宓羲、神农殁,黄帝、尧、舜殂落而死,文王毕,孔子鲁城之北。”引文中杨雄对伏羲、神农之死用“殁”表示,对黄帝、尧舜之死用“殂落”表示,对周文王之死用“毕”表示,对孔子之死用“之北”表示。这里,“之北”就是“去北方”、“到北方”之义。

4.《说文》【卷四】【死部】:“死,[息姊切 ],澌也,人所离也。从歺从人。凡死之属皆从死。

古文死如此。”案:“死”字形“从歺从人”之说与隶定形有异,本释义所从字形为隶定形。

§ 基本信息

汉字:死

拼音:sǐ

注音:ㄙˇ

部首:歹

部首笔画:4

总笔画:6

康熙字典笔画( 死:6; )

首尾分解查字:歹匕(daibi)

汉字部件构造:歹匕

§ 编码信息

五笔86:GQXB

五笔98:GQXV

仓颉:MNP

四角号码:10212

UniCode:U+6B7B

规范汉字编号:0400

笔顺编号:135435

笔顺读写:横撇折捺撇折

§ 基本解释

死 :sǐ ,丧失生命,与“生”、“活”相对:死亡。死讯。死刑。死囚。死棋。死地。生离死别。死有余辜。

不顾生命:死志(牺牲生命的决心)。死士(敢死的武士)。死战。

固执,坚持到底:死心塌地。死卖力气。

无知觉:睡得死。

不活动,不灵活:死结。死理。死板。

不通达:死胡同。死路一条。

过时,失去作用:死文字。

极,甚:乐死人。

dieend upmeet one's deathpass away

生活

§ 音韵参考

[ 上古音 ]:脂部心母,siei

[ 广韵 ]:息姊切,上5旨,sǐ,止开三上脂B心

[ 平水韵 ]:上声四纸

[ 唐音 ]:*sǐ

[ 国语 ]:sǐ

[ 粤语 ]:sei2si2

[ 闽南语 ]:si2,su2

§ 外文翻译

death、to die、to the last、to the death、extremely 、implacable、rigid 、blocked、 impassable、die 、end up、meet one's death、pass away、die、dead、death

§ 索引参考

[ 古文字诂林 ]:04册,第31部,死部,1

[ 故训汇纂 ]:1187|1265.3

[ 说文解字 ]:编号2550,第04卷下,死部第1字

[ 康熙字典 ]:页578第22(点击查看原图)

[ 汉语字典 ]:卷2页1380第06

[ 辞海 ]:卷7页4060第6

§ 基本阐述

死亡

在古代,人们对“死亡”大致有三类说法:

一类是上天,如“归天”“宾天”“驾鹤西行”“仙逝”“上西天”等,皆带有褒义。

一类是入地,如“下十八层地狱”,明显有诅咒的意思。但因为实际上人死后的确是要葬到地下的,所以“入地型”更多的是不带贬义的,譬如“入土为安”就包含着祝福死者太太平平地“长眠”的意思。

还有一类并不讲去哪,只讲碰到谁,如“见列祖列宗”“见上帝”“见阎王”,或是老陈死前说的“我去见先帝”。仿照这一格式,近几十年还出现了“见马克思”的说法。

各种宗教也对死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称呼:基督教徒说:“我要上天堂,不能下地狱。”高僧死了称“圆寂”,而佛则达到了“涅槃”的境界。道士一生修行,死后自然是“驾鹤”“羽化”了。

为了显示死者身份不同,在封建社会里,死亡这一人人都要遇到的事,在称法上却被严格地区分开来。《札记·曲礼下》中规定:“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但随着几千年来历史的发展,诸侯阶层的湮灭,大夫与士阶层的融合,“薨”“不禄”的说法已经逐渐“死”去;“驾崩”也只在戏曲中有所闻。“卒”有时还在被使用,但只是作为一个文言性较强的书面词存在,并不在乎死者是不是“大夫”了。

死亡作为一种生理现象,自然会表现出一些生理特征,人们便常用这些特征来代称死亡。

马克思下葬时,恩格斯称他是“停止思想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恩格斯认为马克思是“当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然而这毕竟太抽象了,因此,尽管有医学家提出“脑死亡”的概念,人们仍常常用“心脏停止了跳动”“停止了呼吸”来指代死亡。

还有许多类似的称呼,只是有些不登大雅之堂,如:断气、咽气、没气了、翘辫子、身体冰凉之类。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动作:合眼(也可说成瞑目之类)。平常并不用它指代死亡,但这个动作又似乎是人死时的特征。尤其在电影或电视剧中,表现人物死亡时,镜头难以表现“心脏停止了跳动”“停止了呼吸”,便常常用闭上眼睛,头歪向一边来表现这个人的去世。

革命志士之死被称为“倒下”,有成语“前仆后继”为证。闻一多先生曾痛斥特务:“你看见一个倒下去,可也看得见千百个继起的!”他在同一次演讲中还用另一种方式表明了愿为革命“献身”的态度:“前脚跨出大门,后脚就不准备再跨进大门!”可能是化用1933年鲁迅冒着被暗杀的危险参加杨铨葬礼,出门不带钥匙,以示决绝之事。

对于剥夺重犯的生存权,有个专用词:“处决”,但老百姓更熟悉的是“斩首”,——一些“江湖人物”对此却有一种很豪迈的说法:“怕什么?大不了碗大一个疤。”电影《洪湖赤卫队》中,韩英在被害之前也说过“为革命,砍头只当风吹帽”的话。“斩首”的下一步——“弃市”,也可指代处决。此外还有“腰斩”“车裂”“凌迟”等,都是十分残酷的。到了现代,由于处决方式的改变,又有了“饮弹伏法”即“枪毙”的说法,现代的“江湖人物”也随着实际情况改口说“吃粒花生米”。

对待死亡,人们达成了共识的只有不多的几点,其中一点便是死者已经“不在了”。例如美女之死便被称为“香消玉殒”。但是“不在了”只能描述一种状态,更多的时候人们需要用一些特殊的动态的词来表达。

譬如“1976年1月8日,敬爱的周总理永远离开了我们”这句话中,并未出现专门表示“死”的词语,却明确表达了这个意思。因为首先它使用了“永远”这个副词,这种词语经常用在指代死亡的场合,像“一去不复返”就属于这一类。“永别”一般也用在面临着死亡的场合。当然,有时也可用“与世长辞”“长眠”代替“永别”。

倘若不说“永远”,光讲“离开了我们”,在特定语言环境下也不会产生误解,事实上,许多表示离别、离开意思的词语都可代称死亡,除“辞”“离”“逝”外,还有“去了”“走了”等等。甚至古汉语中常被解释为“逃走”的“亡”,在现代汉语中和“死”几乎成了同义词。

“撒手人寰”也有“离去”的意思,但由于它带上了“人寰”,使它成为了一种特殊的“离去”,通常用在死者匆匆离去,而且怀着深深遗憾的场合。[1]

§ 死亡称法

死亡

坏人死了叫翘辫子或回老家,亲人或朋友死了叫去世,逝世,小孩子或未满18岁的死了叫夭折,突发死亡叫遇难,高僧之死叫坐化。

崩: 是称天子之死。 (崩是自上坠下的意思)

升霞: 是称天子之死(潘岳《征西赋》:“武皇忽其升遁。亦称(“登遇”)

星驾: 是称天子之死。

薨:诸侯、皇室成员、有爵位的官员死叫薨,唐代后仅二品官员死后才用薨;说法有薨落、薨奄、薨殁、薨殂、薨背、薨逝、薨谢等。

卒: 称大史之死。 (卒是终的意思)

不得: 是称士人之死。

寿终正寝:称成年男子特别老年男子的正常死亡(古时男子将终,卧 于正厅东首,安键死去)

寿终内寝:是称成年女子特别是老年妇女的立含死亡。 (古时女子将 终,仍居内寝,不必迁动)

失怙: 是自言父亲之死。 (估是依靠的意思,失估就是失去了依靠)

失恃: 是自言母亲之死。 (侍是依靠的意思,失待就是失去了依赖。《诗经》有“无父何怙,无母何恃”之句)殉:称有所作为、追求理想、道义而舍生乱殉国: 称那些为国难、为国家民族利益而台生者。 (文天样作为民族英雄,人们称他的死为“以身殉国”

殉道: 称那些为国难和正义而舍生者。《孟子。·尽心》“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

殉节: 是称那些为节义而舍生者。

殉难: 称为国家或为正义而台生者。

遇难: 称因被迫害或发生意外而死亡者。

被准: 是称因灾祸或重大变故而死亡者。

揭难: 称遭受灾祸或疾病而死者。(推音黎)

藏难: 是称领袖人物、革命志士遭受人为的灾祸而死者。

遇害: 称因人为伤害而死 (如被杀害)

田径: 是称为了正义事业舍弃生命者。 (如在战场上最后战死者)

就义: 称为了正义事业被敌人杀害者。 (就义,即成就义)

逝世: 称一般成年人之死。

去世: 称一般成年人之死。

谢世: 对一般成年人之死的雅称。

长逝: 称年高有德的人之死。

百年: 称年高的长辈之死。

四游: 旧时称老年人之死。

登仙: 旧时称老年人之死。

作古: 旧时称年长者之死。

永别: 称亲朋好友之死。

分手: 是丈夫称容于或妻子称丈夫之死(即分开之意)。

陨: 是称元帅、大将之死。 (如将星陨落)

溺: 称末成年人之死,亦称找死者。

夭: 称幼年人之死。

困: 古称上等人物之死。

随: 称饿死者。

羽化: 古称成仙为羽化,称年高或尊长者之死。(苏拭《胡堑赋》): “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

弃养: 对父母去世约婉称。(父母去世,子女不能奉养,锁甜。弃养。

迁化: 谓一般人之死。 (《汉书;外戚传》): “恕迁化而扬下令,魄放逸以飞。

圆寂: 是称佛或僧侣的逝世。

涅磐: 称佛之死。

见阎王: 谓作过坏事的人之死。

上西天: 含贬义,对作过坏事为人的死亡代称。

驾鹤西去:死的婉称。

撒手人寰:人寰指人间,撒手人寰指离开人间,即死亡。

归西:也是死亡的意思。

§ 古代死刑

死刑

中国古代对犯有死罪的人剥夺其生命的刑罚(见五刑)。由于它是最重的刑罚,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从消灭罪犯的生命来说,死刑采取何种方式,其结果都一样;但在实行酷刑制度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往往因犯罪主体、被侵害客体和罪行轻重的不同,处死的方式也不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辜等。战国及秦,又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见辽国法规)、五车、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从未间断,棒杀、剥皮和醢等屡见不鲜。

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

车裂  亦称“”、“裂”、“车磔”。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躯体。周代即有刑。《左传·宣公十一年》:“杀夏征舒,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秦始皇车裂嫪毐。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裂。隋律废除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裂。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

磔  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搏”和“辜”都是磔。不过“搏”是去其衣,分裂其肢体,“辜”是焚裂躯体。秦时又称矺死,即裂其肢体而杀之。汉初承秦制,死刑中也有磔。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然汉代磔刑未尽废除。到南北朝时,后周死刑有五,其一为“磐”。磐也是磔。隋、唐以后,磔不见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

定杀  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以后,无“定杀”的规定,但仍可见到将罪犯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如曹魏时有“汙潴”,北魏时有“沉渊”,宋代有“水淹”。

弃市  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示众的刑罚。《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以后历代执行死刑,均采取弃市的办法,将尸体示众。

枭首  即斩下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毒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下。”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亦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亦施用枭首刑。

戮  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简·法律答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彝(也)。”意谓刑辱示众以后斩杀。《国语·晋语》“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注:“陈尸为戮”。则是杀死犯人而后将其尸骸示众,与秦律不同。古代有“戮尸”的刑罚,即对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实行戮尸。《辽史·刑法志》:“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明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规定并扩大范围,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均戮尸。其后更推广至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  同“剖心”,即剖腹取心,中国古代法律以外的酷刑。《史记·殷本纪》有纣王剖比干腹以观其心之说。《钟离意别传》引《周书》有秦惠文王剖吴旦生腹看他是否食宗庙御桃之说。《宋朝事实》卷16载,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竟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  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汉时亦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秦代死刑中有斩、腰斩,汉、曹魏死刑中有腰斩,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腰斩,北齐、北周均有斩,隋、唐死刑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死刑均有斩。

绞  对被判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周时即有绞刑。《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绞刑作为法定刑罚初见于北齐、北周。北周律于保定三年(563),齐律于河清三年(564),改弃市为绞刑。魏晋以后,弃市即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律因之,从此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

棒杀  亦称笞杀、“杖杀”、“棰杀”,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罚,为中国古代法外的酷刑。《后汉书·董宣传》:光武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隋文帝晚年法外施刑,动辄于殿庭“棒杀”朝臣。宋、辽、元均有杖杀之例。明太祖对朝臣施用“廷杖”,是后谏诤之臣多死于杖下。

凌迟  亦作“陵迟”,俗称“剐”,是极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时零刀碎割,使受刑人受尽痛苦而死。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作为法外之刑,凌迟始于五代。宋自熙宁以后,颇为盛行。辽代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清律例》有凌迟条;光绪三十一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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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9: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