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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
释义

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08〕38号

各民办高校:

《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民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核准聘任了一批校长、副校长,对于各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民办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核准办法》在试行中,也有一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根据各校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督导专员反映的意见,我们对《核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经修改后的《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校长、副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核准”的要求,现就我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校长、副校长的基本条件、要求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良好,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二)基本要求

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的任职期限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实行校内决策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应实行与决策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回避制。

校长、副校长应专任本校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

(三)任职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副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3、现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全职领导职务人员出任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前,应辞职并得到批准;

4、校长、副校长人选的年龄应在65岁以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在学校担负日常工作。

二、学校决策机构选聘校长、副校长的程序

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副校长应坚持任职条件及资格,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组织专门人员对拟聘校长或副校长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考察后,召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充分讨论酝酿,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决策机构提请核准校长或副校长的请示;

(二)决策机构研究聘任校长或副校长的会议纪要和表决情况;

(三)拟聘校长、副校长人选考察报告,如实反映待聘人所具备的任职条件和德、能、勤、绩情况;

(四)《江西省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任职核准表》;

(五)拟聘校长、副校长人选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任职文件(属复印件的需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印章),所获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出示后退回),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四、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程序

(一)受理登记。学校按第三条所列材料提交审批机关进行受理登记。对核准程序符合规定,核准材料齐备,任职条件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记。对核准程序不符合规定,核准材料不完备,任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登记,并及时退回学校重新办理;

(二)审核;

(三)送审同意,下达核准批复。不同意核准的,向学校决策机构发出“未予核准”抄告单。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许可。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正式聘任

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与聘任校长、副校长正式签订聘任合同,并为其颁发聘任证书。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聘任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聘任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违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

校长、副校长因故辞职应在聘任学校办理辞职手续,由聘任学校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解聘校长、副校长,需书面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办理解聘手续。校长、副校长任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到省内其他民办高校任职。校长、副校长任职期满需续聘或改任省内其他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需重新履行核准手续。在省内民办高校任职一年以上的人员,到省内其他民办高校担任校长、副校长职务的,核准时应征求原任职学校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任职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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