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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
释义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是我国第一个以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为主旨的学术团体,成立于1992年1月,在此之前即1990年该会已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学术活动。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探讨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涵;探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时代意义,探究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结构、内容和运动规律,从而为增强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进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服务,是该研究会的主要宗旨。

概述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是我国第一个以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为主旨的学术团体,成立于1992年1月,属民间学术研究团体,至今,参加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已达350多人。

机构简介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属民间学术研究团体,会长郑群,是原广东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部长。此外有一批大学、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会长。

研究会对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的研究是从1990年正式开始的。当时郑群会长正在担任广东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部长。在长期的统战工作特别是海外统战工作中,他深深感觉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凝聚力很强的民族。新中国诞生以后,中华民族凝聚力又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郑会长经常想,如何能更广泛地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使之在不同条件下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精神,维护民族整体利益,齐心合力地为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多作贡献。进而就萌生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研讨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构想。1992年1月,由广东省政协学委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省社联、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广东统一战线研究会联合发起,成立了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在全国率先有组织地开展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由于“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重大课题,一经我们提出,便得到各方面的积极反响。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领导人雷洁琼、王任重、叶选平、胡绳、赵朴初、任仲夷、林若、刘田夫、杨应彬等,全国著名学者张岱年、季羡林、任继愈、陶大镛、钟敬文、启功等,都以各种方式表示赞同和支持。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热情洋溢赋诗道:“出题能令亿民思,九派群科念在兹,功德日增凝聚力,灵根长发万年枝。”上海《社会科学》指出:“广东提出了一个可以一代接一代研讨下去题目:开放时代的中华民族凝聚力”

至今,参加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已达350多人。在研究会的建议和支持下,广州、佛山、阳江等市以及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教育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也曾先后成立了相应的研究机构。

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与有关单位合作举办过10次较大型的学术研讨会(其中有三次为国际学术研讨会)和多次小型的学术座谈会、讨论会,探讨了关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理论,专题研究了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中医药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现代企业与中华文化问题、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结合香港回归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举行了研讨会,对“一国两制”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和建国 50周年与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进行了研讨。

研究会出版了6部论文集。全国有10多家报刊发表了我们100多篇论文或文章。研究会还组织专家学者撰写和出版了9本专著:《中华民族凝聚力学》、《中华民族凝聚力论纲》、《碧血烽火铸国魂》、《孙中山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秦汉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儒家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新会侨乡凝聚力》、《中国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研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研究会组织了一批专家学者,花了三年时间撰写的《中华民族凝聚力学》专著。该书于1999年国庆前夕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作为“国庆五十周年献礼图书”出版发行。它是研究会过去十年来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结晶。该书出版后,研究会于当年九月、十月份分别在北京、广州举行座谈会。与会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都高度赞扬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具有开拓性,前瞻性意义,充分肯定该书的出版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研究所作出的理论贡献,认为该书已经为构建一门新的学科——“中华民族凝聚力学”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机构章程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The GuangdongRessarchSocietyofChinese NationalCohesio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从多学科、多领域去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以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华民族走向世界先进行列,为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广州市三元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术活动规划,扩大学术成果;

(二)积极开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宣传工作;

(三)努力协助各实际工作部门总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实践经验;

(四)团结一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有识之士,逐步扩大研究队伍。加强与省内外及海外学者的学术交流;

(五)筹办有关学术刊物,编纂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资料。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本会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并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涉及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会会员介绍,个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参加权;

(三)有本会有关书刊和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予或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和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学术动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从事违法、非法活动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统战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1999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其他信息

成立时间: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1月

会址:广州市三元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内

邮编:510400

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挂靠在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

法定代表人:郑群

社团法人证书编号:社证字第0119号。

领导机构:会长:郑群(原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副会长:孔庆榕(兼秘书长、教授)、廖鸿兴(原广东省政协秘书长)、李宗桂(教授)、章权才(研究员)、余少波(教授)、杨万秀(研究员)等。

会刊: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第一辑、第二辑

(主编:孔庆榕、温碧光)

创刊时间:一九九六年五月、一九九九年八月

历年主要学术成果:举行了关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理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文化素质、中医药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现代企业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一国两制”与中华民族凝聚力以及综合国力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等专题的大型学术研讨会(其中有的是国际学术研讨会)12次,出版了《中华民族凝聚力学》、《中华民族凝聚力论纲》、《碧血烽火铸国魂》、《孙中山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秦汉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儒家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新会侨乡凝聚力》、《中国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研究》、《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等理论专著9部,论文集6册。

该会已有会员300多人,大部分为本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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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