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于2002年5月成立,设有协会秘书处,设客运专业委员会、出租汽车专业委员会、维修专业委员会、集装箱运输专业委员会、危运专业委员会、驾培专业委员会6个内设机构及江门市区联络处、新会区联系处、台山市联络处、鹤山市联络处、开平市联络处、恩平市联络处6个会员代表分支机构。现有会员单位2000多户,是江门市最多会员单位的社团之一。 协会本部设秘书处并内设办公室,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内设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出租车、集装箱运输、维修检测、机动车驾培6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raffic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Jiang Men City,缩写为TTAJM。 第二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门市辖区内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以及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服务,在政府有关部门与运输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交通运输有关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在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江门市交通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江门市。 第六条 本会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76号四、五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的调查研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提供有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四)、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供会员单位遵守; (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对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代表交通运输业户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开展交通运输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对交通运输业户的运输质量纠纷进行调解;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创新宣传机制,宣传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理的理论资料,提供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查询。 (十)、承办交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办公室审核,会长批准,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获取本会发行的刊物、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2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管理制度,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 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 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 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监事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本会章程、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精神,处理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 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 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以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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