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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释义

§ 简介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

(二)         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

(四)         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         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

(六)         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         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八)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      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均可向地方象棋协会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当地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象棋运动,有志于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         举办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         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象棋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         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         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         技术委员会:研究、探讨象棋棋艺的发展状况,编制教材,对棋手等级和竞赛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适应象棋运动在国内外的普及与提高;

(二)         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审定、修订《象棋竞赛规则》,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组织裁判员培训,向本会推荐申报国际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三)         教练委员会: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进行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四)         学术委员会:负责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象棋运动的发展策略,开发电脑技术在象棋运动上的广泛应用,审查和修改记录方法,使棋手们能更好地发挥棋艺水平,适应比赛和训练的要求;

(五)         新闻出版委员会:负责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象棋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象棋在全社会的影响面,指导和监督有关象棋书刊、报刊的出版工作;

(六)         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青少年象棋运动的发展,对青少年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七)         会员委员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出版会员联谊刊物,收取会员会费;

(八)         企业家委员会:由对象棋运动有贡献的企业家组成,负责进一步普及和推广象棋运动所需经费的筹集工作,讨论和批准对象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中国象棋协会的荣誉称号;

(九)         网络委员会:利用电脑网络宣传、推广象棋;组织研究电脑网络在象棋领域的应用技术,包括各种象棋软件的开发。如:人机对弈软件、联机对弈的程序及软件、电脑编排、等级分计算软件等。

第二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象棋界做出较大贡献并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分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大师、业余大师、业余九级至业余初级。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和升降管理由技术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98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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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