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
释义 | 吉政发[2008]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做强做大医药产业,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加快医药产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比较优势,优化产业布局,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医药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医药产业竞争力,努力把医药产业打造成为全省支柱产业。 (二)加快壮大医药产业规模,提高发展质量,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医药骨干企业和品牌。预计到2011年全省医药产业现价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产值650亿元,中药农业及医药服务业产值350亿元。到2012年全省医药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努力把吉林省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医药研发、生产和出口基地,以及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中国长白山北药基地。 二、突出发展重点和布局(三)加强中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传统优势品种的深度开发,加速中药现代化、产业化进程。积极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生物制药产品,提高生物制药产业化规模和效益。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化学原料药产品,推进现有原料药的更新换代。大力发展中药农业,积极培育医药服务业。构建以中药材种(养)植业为基础,以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为主导,以化学原料药为重点,以医疗器械和医药相关产业为补充的独具特色的吉林医药产业体系。 (四)重点建设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通化医药城,发展4个产值百亿元地区(白山市、吉林市、延边州、辽源市),带动和扶持3个后发地区(四平市、白城市、松原市)快速发展。继续支持敦化市医药产业发展,抓好12个中药产业基地县建设,培育和强化30户骨干企业的示范作用,形成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特色明显、互动关联、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中药材种养殖基地建设(五)鼓励和支持中药材GAP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长白山资源特色和优势,加强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的选育和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种植。提升种植技术,推广新品种,提高中药材单位面积产量和抗性。加强原产地药材的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能力,加速转化原料药材,提高中药材附加值。发展订单农业,保证中药材质量的稳定性。加强濒危稀缺中药材的人工种源繁育。 (六)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鼓励扶持中药材种养植的政策,加强规划指导,保证中药材种养植业可持续发展。对中药材示范基地和医药园区,从特色产业园区和国家中药材基地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鼓励企业发展中药材种植,对于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通过GAP认证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四、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七)制定积极的财政、税收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科技创新体系,集中突破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中成药生产技术、生物制药创新产品等关键技术和相关产品。整合省内医药产业技术开发资源,依托吉林大学、东北师大、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农大、长春应化所、生物制品所、左家特产所、省中医药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打造开放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公共研发平台,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扶持优势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创新。鼓励发展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八)对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等优先支持医药领域重点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专项条件的高技术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实验动物中心、医药中试生产中心、公共实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优先争取纳入国家总体布局。 (九)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列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医药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把创新主导型医药企业作为全省工业生产要素重点保证单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科研单位对研发的自主创新品种在省内进行成果转让。省政府对医药产业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因自主创新贡献,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五、扶持重大项目及大企业、产业集群建设(十一)大力推进医药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鼓励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整合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支持医药企业的并购重组。扶持医药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培育一批管理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市场潜力巨大,年产值超2亿元的医药企业。近期重点选择一批具有自主创新的中药传统品种深度开发、道地中药材种养殖及开发、疫苗类生物制品、基因工程药品等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二)按照有保有压、扶持重点的原则,对省级医药产业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改造建设等用地需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医药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方面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于实施合资合作、技术引进、增资扩股、重组上市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辅导推荐等方面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和支持。医药公司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制药企业销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办法。 (十三)发展医药产业集群。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医药专业园区(医药城)建设。提升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通化医药城等产业层次和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医药专业园区(医药城)的核心作用,鼓励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加强与区内外企业的协作配套,培育若干个产业特色突出、专业分工合理、协作配套完善、创新能力较强的现代医药产业集群。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医药工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产业集群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医药产业与省内其他优势、特色产业间的市场链接和协同发展。大力支持医药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六、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和市场发展战略(十四)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自发创牌向自觉创牌转变,提高创牌意识和品牌经营能力,形成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加强对 “长白山医药 ”整体品牌的塑造,着力在绿色、质量、标准、技术、管理、信用等品牌策划宣传上下功夫。 (十五)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争创、认定工作向医药产业的优势特色产品及品牌倾斜。医药企业近3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的,可优先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医药企业,吉林省名牌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的医药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贴牌生产。 (十六)医药企业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 “守合同、重信用 ”医药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十七)开展 “吉林省长白山医药创新奖 ”评选活动,推介我省医药产业知名品牌,不断扩大医药产业的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建设(十八)引导和督促企业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规范和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从产品研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料、辅料符合药用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开展 “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吉林省质量信得过药品 ”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下发),树立吉林医药的质量品牌。 (十九)推进医药产业标准化建设。鼓励我省医药企业、科研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对承担医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的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加快医药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人参产业技术标准体系。 八、加大招商引资和融资力度(二十)将医药产业项目列入省招商引资重点目录,积极推介。组织好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专题项目对接会,促进医药领域投资与合作。大力引进医药产业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推进与发达国家新药创新研究的合作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中药国际化。 (二十一)积极推进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股权融资。优先培育和引导医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引进资本,扩大对外合作,破解资金瓶颈制约。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药产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近期可实现上市的医药企业,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上市补助。 (二十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医药产业的支持力度。搞好银企对接,把重点医药企业纳入优先对接对象,加强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营造医药产业发展有利的产权交易、创业指导、人才服务环境。 (二十三)支持医药中小企业的孵化基地建设,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港澳居民兴办医药企业可按内地居民申办企业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九、加强医药流通体系建设(二十四)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和办法,推进医药流通企业的资源整合,构建现代医药物流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推进药品配送中心、连锁销售机构和药材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销售网络,积极开拓农村医药市场。鼓励制药企业与药品销售企业建立新型产销模式,降低药品购销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医药物流中心,可在省级支持经济发展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十、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二十五)财政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中药现代化和医药专业园区(医药城)建设、重大医药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实施以及新药研究、技术改造,加大对产业研发、项目引导和品牌奖励的投入。省财政安排的 “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 “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费 ”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对医药产业示范工程、示范基地、重点项目、创新主导型医药企业中不能够纳入上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又确需政府扶持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资金安排或贷款贴息支持。从2009年起,省财政适当安排新的增量资金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十一、推进医药卫生等领域改革(二十六)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城市社区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优先使用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医药主导产品。积极争取扩大本省医药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比例。在我省乙类目录药品调整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调整中,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省内药品品种,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纳入。 十二、加强医药产业的人才建设(二十七)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形成人才互动交流平台,为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政府的人才和教育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医药人才培养。对医药领域贡献较大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津贴和奖励。组建医药产业发展科技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医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三、加强医药行业监督管理(二十八)加强医药行业准入管理,优化我省医药行业的企业结构。加强药品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恶意竞争和药品虚假广告,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实施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协会在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医药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要实施有因检查,强化跟踪检查与靶向抽验的有效性,减少检查频次。对非主观故意、不属于假劣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或检查意见书,不予罚款、停产(业)、吊证。 十四、强化行业服务(三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优化服务,支持医药企业加快发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开展预约服务、延伸服务,特事特办、大事专办、急事快办,提高工作效率。对新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省有关部门取消筹建审批程序,提前介入,简化审批,跟踪服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三十一)省政府成立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组(见附件),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推进医药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基地建设办公室。各市(州)、县(市)要高度重视,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本地医药产业发展步伐。 附件:吉林省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吉林省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房 俐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 吴佩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福春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有为 省经委主任 毛 健 省科技厅厅长 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 隋殿军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 曹大卫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绪贵 省经委副主任 陈维友 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巩 固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邱德亮 省卫生厅副厅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栾胜宽 省农委副主任 付文玉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继武 省质监局副局长 程建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永忠 省法制办副主任 李祥龙 省国税局副局长 钱龙生 长春市副市长 朱天舒 吉林市副市长 巩爱平 通化市委常委、副市长 赵晓君 白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闵光道 延边州副州长 王艺新 辽源市委常委、副市长 办公室设在省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基地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维友兼任,副主任由省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基地建设办公室主任赵大庆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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