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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当前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释义

(吉林省教育厅 吉教基字[2008]10号 2008年2月29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推进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扫盲成果,现就当前扫除文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文盲调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08年3月20日前,各地要对2007年所属县、乡、村三级的文盲调查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调查或1958—1990年出生的各年龄段文盲人数与省教育厅公布的各县(市、区)同年龄段文盲人数(见附件《吉林省各县(市、区)1958—1990年出生人口中的文盲人数》)不符,同时又没有对有关情况(如其中相关人员的去向)做出可信服说明的单位,必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扫盲教学包保工作的通知》(吉教基字[2007]4号)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并在2008年4月31日前将重新调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二、落实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

1.到2010年8月,县(市、区)要扫除全部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和绝大多数壮年文盲,使所有县(市、区)的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左右,15及15周岁以上人口文盲率降到5%以下。

2.对在2007年已经签订扫盲包教保学合同的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扫盲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脱盲期限五到位要求,对教材、作业本、教案本等教学用品到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签约各方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确保其按期脱盲。

3.在2008年5月15日前,对1958年—1992年出生,有学习能力的文盲,要根据文盲个体学习能力等因素,按照扫盲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脱盲期限五到位原则签订半年至二年不同期限的扫盲包教保学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扫盲教学活动,使其中60%左右的学员能够在2009年达到脱盲水平,40%左右的学员能够在2010年达到脱盲水平。

4.对已经签订扫盲后继续教育包教保学合同的脱盲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没有签订扫盲后继续教育合同的2005年以来的脱盲人员以及今后的脱盲人员,要全部按照脱盲巩固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四到位原则签订三个月至半年的扫盲后继续教育包教保学合同,参加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对已经签订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包教保学合同的学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并在村、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扫盲教育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三、强化扫盲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

要强化扫盲教学活动的检查指导。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完善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专职教师、学区小学、扫盲包教教师的扫盲教学工作规范,使备课、教案制作、作业设计与批改、学习效果测试等各环节的扫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对扫盲教学活动的定期和随机检查指导制度,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专职教师每个月要对学区小学和扫盲包保对子的教学活动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学区小学的领导每周要对扫盲包保对子的教学活动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并及时解决扫盲包教教师、学员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严格个人脱盲验收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扫盲工作规划目标和各乡(镇、街道)、村签订的扫盲包保合同,制定扫盲对象个人脱盲验收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对扫盲包保对象进行脱盲验收。在6月3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将所属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的脱盲验收工作计划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要严格执行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县乡两级政府联合组织脱盲验收考试,县级统计、户籍管理部门参与,县级教育、统计、户籍管理三部门联合发布脱盲名单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扫盲教育的教学质量。要保证脱盲验收考试试卷的文字读写量和基本知识面,个人脱盲验收考试试卷可参照吉林省扫除文盲教材《初等文化技术课本》中所附“扫除文盲个人脱盲验收试卷”的试题题型和卷面结构制定。对参加脱盲验收考试的对象,应通过查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作业本等方式确定其身份和参加考试资格,防止替考现象的发生。

五、确保扫盲工作经费按期足额到位

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2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9号)规定,在县(市、区)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按现有人口数和每人1元的定额标准核定2008年度的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并优先保证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工作需要。要妥善安排村和基层学校的工作经费,确保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教材、作业本、教案本等教学用品和取暖照明费用及教师超课时补助费等扫盲教学工作经费的足额到位。

市(州)教育局要积极督促所属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扫盲经费政策。并在3月25日前,将所属各县(市、区)落实省委、省政府扫盲经费政策的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六、认真执行扫盲工作责任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坚持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目标责任书制度,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坚持扫盲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省教育厅报送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

继续坚持扫盲工作复查制度和扫盲督导评估制度。2008年6—8月,省教育厅将对各市(州)政府的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各地要建立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扫盲工作中因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造成工作损失或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追究其工作责任。对贻误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

附件:吉林省各县(市、区)1958—1990年出生人口中的文盲人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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