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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释义

吉安人民司法肇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秋,毛泽东率领工农红军进入井冈山区,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在建立革命政权的同时,吉安苏区各县先后建立、健全了司法组织,并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一审刑、民事案件。同期还在区内设立过7个省级裁判机构,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二审案件。1949年9月吉安解放,次年5月1日,在吉安专署司法科和吉安分庭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先后内设机构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5年1月,吉安分院更名为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文革”期间,吉安中院因军事管制而于1968年2月解体。1973年1月22日,经中共井冈山地委批准,恢复中级人民法院,改称江西省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79年11月22日,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吉安撤地设市,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3个县(市、区)基层法院, 37个人民法庭,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评查办、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等机构。全院现有119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86人,本科学历占45%,硕士研究生占5%。 近年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大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执行工作目标考评先进单位、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单位、司法鉴定工作先进单位、调研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先进单位等,民商事审判获集体嘉奖;2002~2004年度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被评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随着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深入推进,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作出新谋划,为吉安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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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23:00